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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朝覲事務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堅持中國宗教在中國的方向,規範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朝覲活動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赴沙特阿拉伯麥加朝覲,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負責組織。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朝覲活動。第三條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全國伊斯蘭朝覲事務的歸口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負責本地伊斯蘭教朝覲事務的歸口管理。第四條人民政府外事、公安、出入境管理、衛生健康、文化旅遊、海關、市場監管、民航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管理伊斯蘭朝覲事務。第五條信仰伊斯蘭教的中國公民的朝覲活動應當依法有組織、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牽頭協調非法朝覲活動綜合治理工作,做好政策法規宣傳教育,依法制止非法朝覲活動。

人民政府公安、文化旅遊、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對相關中介機構、旅行社和相關企業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制止商務、旅遊、探親等開展的非法朝覲活動,依法查處非法朝覲活動的組織者。第二章朝覲人員的確定第七條中國公民每年朝覲的數量按照國際通行做法,結合中國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確定。第八條朝覲場所的分配和朝覲人員的確定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國家工作人員和伊斯蘭教協會成員不得利用其權力或職務幹涉朝覲登記的排隊和朝覲人員的確定。第九條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綜合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伊斯蘭教協會組織能力、群眾生活狀況和朝覲需求等因素,每年向國家宗教事務局申報參加朝覲的名額。第十條國家宗教事務局商中國伊斯蘭教協會後,確定中國年度朝覲總名額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朝覲名額。第十壹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逐步分配當地的朝覲場所。第十二條申請朝覲的公民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愛國守法,品行良好;

(二)未參加朝覲的;

(三)身體健康,心智健全,無適合乘坐飛機、汽車長途旅行的癥狀,能夠獨立完成朝覲期間的各項宗教活動;

(四)有支付朝覲相關費用的能力,並保證朝覲費用不會影響家庭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的不得出境。第十三條申請朝覲的公民,在戶籍所在地的朝覲登記網站登記;住所地未建立朝覲登記網站的,應當向住所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登記。

符合朝覲要求的申請人將按報名時間順序排隊。第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根據分配的名額和申請人的排隊順序,確定擬進香人員初選名單,並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每年朝覲人數不足100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申請人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後,可以確定朝覲人員初選名單。

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確定擬信教群眾初選名單後,應當將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發現不符合參加朝覲條件的,不能獲得朝覲名額。第十五條獲得朝覲名額的人員應當提交其書面保證,聲明朝覲期間因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的,本人自願承擔相關責任和費用。其中,對於70歲以上的,保證書還需要其直系親屬簽字。第十六條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伊斯蘭教協會應當提示獲得朝覲名額的人員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投保。第十七條伊斯蘭教協會和伊斯蘭教教職人員應當向信仰伊斯蘭教的公民宣傳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正確的朝覲知識,引導他們理性對待朝覲,不參加非法朝覲,不攀比朝覲、負債朝覲、重病朝覲。第三章朝覲費管理第十八條獲得朝覲場所的人員應當繳納朝覲費。朝覲費包括對國內外組織和服務機構收取的代收代付費和伊斯蘭教協會收取的綜合服務費。第十九條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根據與國內外組織和服務機構簽訂的合同,確定協會代收代繳年費的項目和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伊斯蘭教協會根據香客在國內城市間交通、住宿、安裝的需要,確定當地其他收費項目和標準。綜合服務費由中國伊斯蘭教協會按照非營利性原則確定。

除前款規定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朝覲名義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