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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個人簽註和團隊簽註區別

法律分析:

個人簽和團隊簽的區別主要有二,壹是可以辦理的城市不同:辦理個人簽,只能是已經開通港澳自由行的城市居民方可辦理,如果是沒有開通自由行的城市的居民只能辦理團隊簽。二是簽註方式不同:公民若跟隨旅遊團前往是必須辦理團隊簽註,而個人前往就需要辦理個人簽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往來港澳通行證、簽註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範》 第壹條 受理工作

(壹)受理部門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須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但下列情形除外:

1、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由其工作單位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2、內地居民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須由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含地級,下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3、軍人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由部隊或者工作單位駐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

4、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可以由其原逗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深圳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深圳簽證辦)受理。

5、內地居民持往來港澳通行證和逗留簽註,在澳門或者返回內地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或者申請赴香港其他簽註,可以由其原逗留簽註受理審批部門或者廣東省公安廳珠海出入境簽證辦事處(以下簡稱珠海簽證辦)受理。

(二)申請條件內地居民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須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1、探親。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就學或者就業的親屬。“親屬”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請人的配偶、子女可隨同申請。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單位”是指:經國家工商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或者在國家稅務部門辦理了稅務登記且有生產經營的單位以及境外企業常駐內地代表機構。申請3個月或者1年多次商務簽註,所在單位須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各地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登記備案的具體辦法和審批條件,並對外公布。(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

3、團隊旅遊。參加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組織的團隊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4、個人旅遊。經批準開辦常住居民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旅遊。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

6、逗留。經香港或者澳門有關部門批準在香港或者澳門就學、就業、培訓的人員及其親屬。

(三)申請材料

1、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內地居民往來港澳地區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式樣見附件壹)。

2、申請人身份證明。內地居民交驗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申請人未滿16周歲,只需交驗居民戶口簿;軍人只需交驗身份證明),並提交復印件。

3、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4、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5、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的,須提交往來港澳通行證。

(四)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1、探親。須交驗能夠證實親屬關系的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以及被探望親屬的香港或者澳門居民身份證或者在香港或者在澳門就業、就學證明復印件。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門定居的親屬,1年內再次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探望同壹親屬免交親屬關系證明。

2、商務。(1)受單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已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提交登記備案證明和派遣函;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單位人員,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有關登記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社會保險憑證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和派遣函。(2)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商務,須交驗經年檢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和稅務登記證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3)駕駛往返內地與香港或者澳門專用交通工具人員,須提交的證明材料由廣東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處另行規定並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備案。

3、團隊旅遊。須交驗國家旅遊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遊費用發票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4、個人旅遊。免交與申請事由相應的證明材料。

5、其他。(1)因治病、奔喪、訴訟、應試、處理產業、學術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須交驗與申請事由相應證明材料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在澳門就學、就業的內地居民申請赴香港,須交驗往來港澳通行證及逗留簽註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的人員,還須提交在澳門就業單位的赴香港證明。

6、逗留。(1)赴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相應進入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2)赴澳門就學,須交驗澳門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出具的《確認錄取證明書及澳門高等院校錄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勞工預報名單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赴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3)通過勞務經營公司申請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還須提交商務部《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勞務合作項目審批表復印件。(4)所持往來港澳通行證上逗留簽註有效期屆滿,繼續申請在香港或者澳門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學、就業、培訓人員及其親屬,須交驗香港入境事務處出具的延期許可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學,須提交澳門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學證明;在澳門就業,須交驗經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核準的有申請人姓名的續期名單表或者澳門社會文化司或者經濟財政司出具的有申請人姓名的批準文件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在澳門就業人員的親屬,須交驗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出具的批準通知書原件,並提交復印件。

(五)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該意見由工作單位或者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負責簽署,該意見可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欄目內並加蓋公章,也可單獨開具。意見應包括下列內容: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法定不準出境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赴香港或者澳門(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具體要求如下:

1、國家工作人員,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2、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員,由所在單位人事或者保衛部門出具意見。

3、已滿16周歲的大、中學校在校學生,由其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4、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或者工作單位出具意見。

5、其他人員,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見。根據本規範向非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往來香港或者澳門的,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向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核查,本人免交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見。

6、未滿16周歲,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7、常住戶口在已實行“按需申領護照”的地區,且不屬於登記備案人員、軍人的內地居民,免交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意見。

(六)受理內容

1、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只受理經本人提出的往來港澳通行證和簽註申請,但下列情形除外:

(1)申請人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60周歲,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2)在同壹受理部門、持用同壹本往來港澳通行證再次申請同壹事由簽註的人員,可以由委托人代為申請,但不包括商務簽註異地申請。(3)申請人通過勞務經營公司赴香港或者澳門就業,及其在香港或者澳門就業期間再次申請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須由商務部指定的勞務經營公司代為申請。(4)持逗留簽註在香港或者澳門的內地居民,可以通過香港或者澳門中國旅行社代為申請。

上述情形中,被委托人須提交委托書,交驗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原件,並提交復印件。勞務經營公司須事先將公司印章、負責人簽名等向勞務經營公司所在地地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備案。

2、申請材料的核驗。受理人員應當認真核對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查驗申請表是否填寫完整、工作單位或者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意見是否規範、各類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同時核查申請人是否持有有效往來港澳通行證、是否屬於登記備案人員、是否屬於法定不準出境人員、是否屬於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門人員。認為有疑問的,應當進行必要的詢問。經查驗,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對符合申請條件,但申請材料不齊全、不規範的,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所缺材料。對申請人提交的復印件材料與原件(免交原件除外)核對壹致後,在復印件上加蓋“與原件核對無誤”章並簽名。

3、申請材料的報送。受理部門審驗合格並出具意見後,將受理的申請材料報送審批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