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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旅遊飯店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旅遊飯店協會,英文名稱為中國旅遊飯店協會。縮寫:(英文縮寫:CTHA)。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我國旅遊飯店和地方飯店協會、飯店管理公司、飯店用品供應商等相關單位以及飯店專家、資深學者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代表和維護我國旅遊飯店業的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為會員和行業服務,發揮政府和會員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為我國旅遊飯店業的健康發展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本組織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機關、民政部和國家旅遊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小組會議地點設在北京。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集團的業務範圍:

(壹)宣傳和貫徹國家關於旅遊業的發展方針和旅遊飯店業的政策法規;向業務主管單位反映會員的意願和要求;

(二)組織會員訂立規章制度並監督其遵守,維護旅遊業市場秩序;

(三)調查研究旅館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會員單位管理的成功經驗,協助旅館業主管單位搞好行業管理;

(4)總結交流旅遊飯店工作經驗,收集國內外飯店行業信息;

(五)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酒店培訓、研討會、考察和相關產品展覽;

(六)參與相關標準的實施並開展認證工作;

(七)在專業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業務活動;

(八)開展與境外酒店餐飲協會等相關行業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九)按照有關規定,編輯期刊和信息資料,建立網站,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服務;

(十)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團體成員分為個人成員和單位成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群體的業務(行業、學科)中具有壹定的影響力;

(四)在中國境內依法註冊批準、經營且無不良信譽的旅遊飯店、地方飯店協會、酒店管理(集團)公司、酒店用品供應商等相關單位;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辦理會員註冊手續;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該群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小組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六)在遇到重大困難時,有權請求小組提供幫助(如調解、訴訟等。).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a)執行小組的決議;

(二)維護本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集團交辦的工作;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小組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接受本組的評價和調解;

(七)不組織或參與壹切有損團體和其他成員的活動。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壹年不交會費,不參加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

(六)審議批準本團體的規章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表決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本集團設立董事會。本集團董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集團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或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組組織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本集團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集團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且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5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熱愛本組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集團總裁是本集團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集團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副會長或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要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集團總裁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小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組經費來源為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成員之間分配。

第三十三條集團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集團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六條團體變更或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組織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團體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組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團體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團體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的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團體的動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第四十五條團體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團體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9年3月19日經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組織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