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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遊集團案在法庭上是如何判決的?

君遊集團案在法庭上是如何判決的?

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8月至案發,被告人張連琴(另案處理)先後註冊成立南京君遊旅遊咨詢有限公司、江蘇君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君遊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申報為君遊集團或君遊公司),租賃南京。通過招聘業務員,發傳單,打電話,用老客戶帶新客戶等方式。

被告人* * * *於2013年2月進入君友公司,先後擔任業務員、見習主管、主管、高級主管、見習經理、經理、見習主管。經審計,被告人* * * *及其團隊以上述方式向毛、王等116參與者集資。

2020年9月7日,被告人* * * *在重慶市秀山縣。

案件事實

為證實上述事實,提供晉升登記表、薪酬制度、提成計劃、獎勵制度、工資通知、工資表、提成表、退單申請表、到期房打折申請表、會員分成登記表、養老金管理項目、業務流程等書證。、同案犯張連琴、陳某四、朱慕思、淩某、張某兒、徐某、李某等人的陳述,證人三、二。集資參與人毛、王、、徐、潘等人的證言,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的搜查筆錄,被告人* * * * *的供述和辯解,證實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時認定其有坦白情節,要求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款為依據。

被告人* * * *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基本認可,但辯稱君遊公司合法從事養老度假項目,只是按照公司規定帶客戶旅遊,向客戶介紹旅遊項目,並沒有強迫客戶選擇理財產品。主觀上沒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經審理查明,2012年8月至案發,被告人張連琴(另案處理)先後註冊成立南京君遊旅遊咨詢有限公司、江蘇君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君遊旅遊發展有限公司等公司(申報為君遊集團或君遊公司)租賃南京,通過招聘業務員、發傳單、打電話、帶老客戶拉新客戶等方式投資客房租賃。

被告人* * * *於2013年2月進入君友公司,先後擔任業務員、見習主管、主管、高級主管、見習經理、經理、見習主管。經審計,被告人* * * *及其團隊以上述方式向毛、王等116參與者集資。另查明,2020年9月7日,被告人* * * *在重慶市秀山縣,其基本如實供述了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事實。

上述事實包括被告人* * * *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受理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案件及抓捕過程、在逃人員登記表、情況說明、工商登記註冊信息、晉升登記表、工資制度、提成計劃、獎勵制度、工資通知、工資表、提成表、 退單申請表、到期房打折申請表、會員合租登記表、養老金管理項目及業務流程。 同案被告人張連琴、張某三、四、朱某四、淩某、朱某、胡某、張某四、淩某二、牟陽、尹某、沈某、、朱某二、張、趙某二、徐某、張、二、姜某、趙某二、張某二、朱某三。集資參與人毛、王、、徐、潘等的陳述。、南京益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2020)第4583號《關於* * * * *參與“君友案”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壹案的鑒定報告》、南京市公安局鼓樓分局制作的搜查筆錄、被告人* * * * *的供述和辯解予以確認。經當庭質證,上述證據合法有效,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我院查明的事實。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 * *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向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他人共同構成犯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 * * *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 * *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提起公訴。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和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采納。經調查,被告人* * * *提出其行為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意見。經查,被告人* * * *的供述、同案犯供述、人事變動通知、銀行交易明細等證據可以相互印證,證實* * * *自2065438+2003年2月起在君友公司工作,歷任業務員、主管、經理多年。被告人* * * *歸案後,對其參與非法集資的具體行為、工作方式、提成分配等事實基本供認不諱。他在庭審中雖然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了辯解,但還是認可了基本事實,可以認為他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本院對其綜合量刑。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懲治犯罪,結合被告人* * * *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第壹款、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第六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案例結果

1.被告人* * * *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羈押的,羈押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即2020年9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罰金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壹次付清。)

二、判令被告人* * * *以所涉犯罪數額為限賠償損失,並連帶退還集資參與人的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於收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狀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