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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收出境遊押金有法律規定嗎?

遊客報名出境遊時,經常被旅行社要求繳納數萬元甚至十幾萬元的“出境遊保證金”,對此,業內專家表示,目前我國還沒有法律法規允許旅行社收取保證金,但也沒有法律法規禁止這種做法。出境遊押金是不是旅行社可以隨意收取,沒有規定和監管?

首先需要明確,根據《旅遊法》第八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旅遊市場進行監督管理”,《價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第十五條“各類中介機構提供有償服務收取費用,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價格法》第七條規定,經營者定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八條規定,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是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第十三條還明確規定,經營者銷售、購買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標明商品名稱、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信息;經營者不得以高於標價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

也就是說,即使是市場自主定價的商品和服務,相關經營者也有自主定價和收費的自由,但這種自由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只有滿足壹定的條件才能行使,比如合法合理、明碼標價、在服務範圍內收費等。

具體到旅行社提供的出境遊項目,其提供的服務是出境遊服務,可以收取的費用是出境遊服務費,即出境遊相關線路的價格和費用,必須事先明碼標價,不得收取其他額外費用。出境遊押金明顯超出相關境外旅遊服務的內容。即使相關旅行社事先明示或者寫進旅遊合同,也是霸王條款,是違法無效的收費條款,應當由價格主管部門查處。旅行社沒有權利收,也沒有權利想收多少就收多少,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當權益受到侵害時,希望大家積極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