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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閃”運動的合法性問題

快閃族........

快閃本身並不違法

但是,組織集體快閃,按照中國法律,就可能涉及非法集會,屬於擾亂社會治安,不出事還好,出事的話,後果很難想象

對於快閃活動,屬於壹種公***場所集會。這種集會需要報相關部門審批,並且在指定場所。

很遺憾,按照法律來說,快閃確實屬於壹種“法律邊緣”的境地

不過有人發表日誌如下: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八 號

《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8月28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壹千元以下罰款。

就事論事,妳們壹兩百人在紅軍街(紅色旅遊公眾秩序)、國貿廣場(商場營業秩序)等地方搞什麽時間靜止壹整就是壹兩個小時,已經擾亂了大家正常的生活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要說妳們得到了國貿有關部門的批準,他們沒這權力。只有公安局才有批準權。敢以身試法的人就繼續吧,到時候出了事,不要說我沒有提醒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