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指的是在外逗留超過壹晚的遊客。根據外出目的分為三種,度假探親、商務會議等,根據外出時間分為兩種:短期1 ~ 3晚,長期4晚以上。
澳大利亞在1979中規定“遊客是指離開其慣常居住地至少40公裏,並在該地停留至少24小時,但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人”,並明確規定“當地居民前往該地區旅遊景點的遊覽不包括在內”。
美國包括壹日遊遊客,1988的標準是:“遊客出於商務、休閑、個人事務或任何其他目的,無論是在外過夜還是當天返回,至少旅行160公裏(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