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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拉蔔楞寺保護與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拉蔔楞寺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宗教事務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拉蔔楞寺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凡在寺院從事保護、管理、宗教、旅遊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拉蔔楞寺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拉蔔楞寺圖書館(藏經樓)是全國古籍重點保護單位。寺院的總體保護與管理,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壹、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第四條 自治州和夏河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保護寺院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寺院、僧眾的合法權益;寺院應當接受當地政府管理;僧人應當堅決反對分裂,維護社會政治穩定、維護法律尊嚴、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統壹;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第五條 寺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由自治州和夏河縣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納入自治州和夏河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保護與管理措施,統籌安排保護與管理經費。第六條 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當地人民政府的宗教、文物、旅遊、公安、消防和環保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主管寺院宗教活動、文物保護、旅遊服務、治安管理、消防安全和環境保護等工作;其他相關部門也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寺院的保護與管理工作。第二章 保護與管理機構及其職責第七條 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為寺院保護與管理機構。主要職責是:

(壹)學習宣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統壹、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二)對僧人進行寺院保護與管理的教育,增強保護與管理的意識;

(三)對僧人進行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教育;

(四)引導僧人潛心修行,提高佛學造詣;

(五)處理寺院日常事務,保證各項宗教活動的正常開展;

(六)建立健全和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防範和處理寺院在宗教活動、文物保護、旅遊服務、消防安全、衛生防疫以及治安管理等方面的突發事件;

(七)建立文物檔案名錄,並報送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制定完善寺院文物保護與管理措施。第八條 寺院民主管理委員會按照科學管理、依法保護、合理利用、措施到位的原則,加強內部管理,落實工作責任制,認真執行各項保護管理措施,並主動接受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檢查。第三章 保護範圍與對象第九條 寺院的保護區範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保護區範圍以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為準。第十條 寺院的文物保護對象包括:

(壹)經堂、佛殿、佛塔、囊欽、日朝、轉經房廊、僧舍及護林等;

(二)佛像、經卷、壁畫、唐卡、法器、供器、轉經輪、誥封、冊文、印鑒、匾額等重要文物以及書畫、手稿、印版等文獻資料;

(三)教義教規、儀軌儀式、法會法舞、藏戲音樂、節慶活動等非物質文化遺產;

(四)其它活動及文物。第四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壹條 寺院保護區範圍內的經堂、學院、佛殿、佛塔等建築物及其他文物均受法律保護。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取、調用、移動、交換寺內文物。第十二條 寺院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破壞民族團結、影響社會穩定、違反宗教禁忌和傷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的言行;

(二)開辦影響正常宗教活動和文物保護的經濟實體;

(三)在建築物及保護設施上張貼、塗寫、攀登、翻越;

(四)在禁止拍攝區域拍攝;

(五)未經許可測繪各種類型的佛像、建築物、雕刻等;

(六)取土、采石、焚燒、砍伐、射擊、狩獵等;

(七)未經許可擺攤設點、設置廣告、亂倒垃圾、制造噪音等;

(八)運輸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違禁物品;

(九)非法安裝衛星接收設施和散播非法印刷品;

(十)影響寺院安全的其他活動。第十三條 在寺院保護區範圍內,對影響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清理。未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寺院保護區內新建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進行爆破、鉆探、挖掘等損壞寺院和寺院文物安全的作業;不得建設汙染寺院及其環境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