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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物是導遊的陰謀嗎?

最近網上出現壹個視頻,雲南再現導遊強制購物,根據遊客職業量身定做衣服:工薪階層要花3000到8000元,白領階層要花8000到2萬元!並威脅要知道妳的家庭住址和身份證號碼。

這種“旅遊+購物”的模式存在了這麽多年,屢禁不止。現在雲南旅遊購物都可以退。以前找不到想退的人。在內地,這種模式主要出現在雲南和廣西,其他景區或多或少都有汙點。更嚴重的是這幾年的港澳遊三日遊和珠海港澳七日遊。妳方唱罷我登場,絡繹不絕。在加入旅行團之前,導遊的舌頭上好像塗了壹層蜂蜜。怎麽說呢,我們是純旅遊團,只觀光不購物,不會讓大家多花壹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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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疫情,旅遊業不能弱,終於緩解了。暑假旅遊,這個剛窮到沒錢的導遊已經等不及了。旅行時要小心,帶上錄音機。如果用手機錄她,可能會丟手機。純玩是小團,大團肯定有購物。

目前國內有兩種旅行團,純玩團和購物團。這種價格明顯較低,甚至低於部分成本價的旅遊團,就是購物團。不管遊社怎麽說,壹定要只參加純玩團,不是200塊壹天的那種純玩,而是價格能嚇到妳的那種純玩。

唯壹的解決辦法就是等相關部門下定決心。作為消費者,妳能做的就是不去旅遊。從劉小姐參加的旅遊團來看,她們會被要求到處購物,也就是說導遊可能會故意帶著團友去指定的購物場所,雖然《旅遊法》第三十五條也規定,經雙方約定或者旅遊者要求,不影響其他旅遊者的旅遊安排。但從事件來看,劉小姐和大部分團友都不想花錢,所以沒有達成共識的可能。

其次,旅遊屬於消費服務,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導遊通過強迫遊客購物,剝奪了消費者的選擇權。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品種,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或者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消費者在選擇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

也就是說,劉小姐和其他團友在預定的路線上,有權選擇是否購買店裏的商品或服務,選擇誰買誰不買,而不是被導遊帶到統壹的購物場所。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先向導遊和所在旅行社咨詢。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最後,如果導遊利用團友的住址和身份證信息進行所謂的追討,旅行社或相關個人將涉嫌造成個人信息泄露,這將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壹: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出售或者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遊客的個人信息提供給旅行社以獲得相應的服務,也是旅行社臨時管理遊客的工作之壹。如果導遊或其他人員利用個人信息向遊客追討所謂的“補貼費”,即使是導遊的個人行為,旅行社作為信息提供者也需要承擔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