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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保賠投保賠付案例分析

2002年7月27日,煙臺某旅行社地接的由北京某某、某某、某某國旅聯合組織的12人旅遊團,在結束蓬萊閣的遊覽後,乘坐煙臺某旅行社租用的煙臺開發區某大酒店中型客車沿206國道由西向東返煙臺。18時14分,當該車行至煙汕路34km+258m,蓬萊市大季家方裏村路口時,被由東向西駛來的、蓬萊某旅行社地接天津壹33人旅遊團而租用的、泰安市某旅行社的金龍大客車迎面撞擊。之後,金龍大客車駛入路左,將在路南邊候車的兩名陜西人撞至路南溝內,後撞樹停車。中型客車被撞後,又與路南外側停車侯客的壹微型面包出租車相撞,由此造成了乘坐中型客車的北京六名遊客死亡、壹名重傷、其他四名遊客及兩名路邊候車的乘客受傷,三車損壞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煙臺市旅遊緊急救援中心接到事故報告後,即按程序向上級主管部門做了報告,並派員趕赴現場協調事故善後處理。煙臺市、蓬萊市的分管市長,安監、公安、旅遊等部門領導及醫療救護等各方有關人員均在第壹時間內趕赴現場組織搶險、實施救護。

經蓬萊和煙臺兩級交通警察部門對現場的調查、勘驗,認定泰安市某旅行社金龍大客車司機駕車駛入路左措施不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造成事故,負該事故全部責任。公安機關當晚即對交通肇事的泰安某旅行社金龍大客車司機刑事拘留;後,經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並由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對肇事司機作出了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判決。

為作好處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善後處理,應山東省、煙臺市旅遊質監所的邀約,涉案的四地、六家旅行社總經理和兩大保險公司(人保、太保)的五家承保旅行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及山東省人保公司均派員趕赴蓬萊,就此事的賠償事宜進行商討。

各保險公司均認為,此次事故是壹次交通意外,應按車輛保險的有關規定對受害人進行賠付,而不應列入旅行社責任範疇,故不同意按旅行社責任險進行賠付。

旅遊部門認為,車輛保險和旅行社責任險是兩個不同的險種,理賠事項不能相互取代。此次事故應按旅行社責任險進行賠付的理由是:

(壹)此次事故雖是壹次交通意外,但按《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事故是發生在旅行社與遊客簽訂了旅遊合同、並在合同履行期間的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因此旅行社應承擔責任。

(二)按保險公司提供的旅行社責任保險條款,旅行社就旅遊安全情況事先未對旅遊者予以充分提醒、勸戒、警告,既無法預見也未提示遊客旅途中會發生交通意外;並要求遊客對有可能發生的旅遊意外事故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因此,旅行社有疏忽或過失。

(三)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旅行社責任保險賠償處理標準的具體賠償項目明文規定,因被保險人的疏忽或過失造成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遭受意外傷害,如跌倒、墜崖、車禍、急性病或食物中毒所導致的傷、殘或死亡,屬於旅行社責任險賠付範疇。

經過多次激烈的探討協商,旅遊部門和保險公司雖在某些方面達成***識,但人保和太保兩大保險公司在怎麽賠付、由誰先賠付、賠付比例等問題上仍存有認識上的差異。

經山東省人保公司向中國人保總公司請示,人保總公司對此案的理賠作了明確的答復:此案以旅行社責任保險予以賠付。賠付的方式和比例是:由組團社承保保險公司按投保額向受害人先行賠付;賠付後,由組團社向其承保保險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由組團社承保保險公司持權益轉讓書向地接社承保保險公司,按組團社和地接社在事故中所應承擔的責任比例協商進行理賠追訴。如賠付比例協商不成,由總公司協調。

至此,人民保險公司對此案的理賠工作得以進行,太平洋保險公司則表示按人民保險公司的有關旅行社責任險理賠原則,對此案進行通融賠付。經北京市旅遊質監所的協調,組團社承保保險公司按旅行社的投保額對此次事故的每位死者給予了15萬元人民幣的賠付,傷者也按有關規定進行了賠付。組團社、地接社承保保險公司之間的理賠比例追訴工作也順利進行。

本案投保了旅遊意外保險的受害人也按有關保險規定,在人壽保險公司得到了賠付。

經過旅遊部門和保險公司之間近壹年的協調,此案的旅行社責任保險賠付工作最終得以圓滿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