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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修訂1993)

第壹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嚴格控制召開全國性會議的通知》(國發[88]47號),加強會議費管理,進壹步控制和精簡會議,節約會議費開支,中央國家機關召開的會議實行分級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第2條會議的分類

ⅰ類會議:以國務院名義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二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直屬事業單位召開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地方機構負責同誌參加的會議。

三類會議: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或廳(局)召開的,需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關廳(局)或本系統地方機構有關人員參加的會議。第三條會議規模

(a)會議的天數。壹次班會不超過五天;第二類會議不得超過四天;第三類會議不得超過三天。

(2)參與人數。壹、二類會議代表人數控制在180以內,工作人員控制在代表人數的20%以內;三級會議代表人數應控制在100人以內,工作人員應控制在代表人數的15%以內。

(3)嚴格控制召開會議的數量。各單位要努力精簡會議,能開或能通過發文解決的不開;如果能開電話會議,就不要專心開會了。

(4)嚴格控制會議費用。各單位召開會議應盡量使用機關內部的招待所、禮堂、會議室和車輛,不得租用高檔賓館飯店。旅遊旺季,旅遊城市不開會。第四條會議的審批

(壹)召開ⅰ類會議和臨時召開ⅱ類會議,須報國務院批準。

(二)召開超過規定數量和天數的二類會議和三類會議,須報國務院辦公廳批準。

(三)召開三類會議,由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審批。

(4)原則上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每年只批準召開壹次二類會議。

(五)沒有經費來源的會議不予批準。

(六)各類會議需在下壹年度報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審批的,由召集單位將需報批的文件(包括會議名稱、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代表和工作人員人數、所需經費等)送上。)於11月底前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事業單位送財政部)審核會簽。

(七)經國務院辦公廳或國務院批準的各類會議,各單位應在會前將審批意見和正式文件報送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財務司(事業單位須報財政部備案)。第五條會議費支出規定

(壹)會議費實行綜合定額控制、包幹使用、結余留用和超支補償的原則,各種費用可以調劑使用。

(2)會議費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單位:元/人·日,項目的房租、夥食補助、其他費用合計。

壹類會議70 30 20 120

第二類會議50 30 20 100

第三類會議35 30 15 80

1.租賃費包括住宿費和會議室租金。會議駐地代表原則上不安排住宿;除非必須留在會場,否則工作人員不會安排住宿。

2.夥食補助會議夥食標準不得高於夥食補助和與會人員個人費用之和。每位參與者每天的夥食費不得低於兩元。

3.其他費用包括交通、文件打印、晚餐、辦公用品、備用藥品等。第六條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直屬單位召開的各類物資分配訂貨會、產品(科技成果)驗收、鑒定、評比、交流會和小型調查研究會議,由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和直屬單位領導辦公會議審批。會議場地租金和會議公雜費由主辦單位按照節約原則控制;住宿、當地交通和夥食補貼應由與會者根據差旅費規定報銷。第七條會議結束後,會議組織者應當及時向本單位財務部門報告,財務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規定認真核對會議費用。費用超標準或擴大範圍的,不予報銷。第八條第壹、二類會議結束後,主辦單位應在壹個月內填寫“專項會議費使用情況表”並送國務院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事業單位送財政部)備案。第九條會議期間,不得組織遊覽或參加與會議無關的活動,不得攜帶煙、酒、糖、水果等。壹律不得招待,不得招待任何參與者,不得派發任何物品或紀念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