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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旅遊管理條例(200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旅遊管理,合理開發和保護旅遊資源,建立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服務的行業。?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部門、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發展旅遊業應當貫徹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積極創建文明旅遊區,利用旅遊景點開展愛國主義宣傳教育,充分發揮旅遊業在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作用。?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增加旅遊投入,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改善旅遊環境,鼓勵和支持旅遊業發展。?第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旅遊業的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實施行業管理。?第七條規劃、建設、工商、環保、林業、公安、交通、文化、衛生、宗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各自職責,支持和配合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做好旅遊業管理工作。?第二章旅遊資源管理?第八條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為發展旅遊業可以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經濟和社會效益的自然和人文景觀。?第九條開發旅遊資源堅持利用和保護相結合的原則,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做好旅遊資源的利用和保護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第十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指導下,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做好旅遊資源普查規劃,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征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批。

有關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充分論證,註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不得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

禁止建設宣傳封建迷信、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景點。?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度假村旅遊實行宏觀指導和檢查。

新建國家旅遊度假區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新建省級旅遊度假村,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三章旅遊管理?第十三條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公開其服務,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公平定價,不得欺騙或者敲詐旅遊者。?第十五條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開辦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並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展業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範圍和質量標準經營。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第十六條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從事導遊業務,必須通過國家統壹組織的導遊資格考試,並取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導遊證》後,方可執業。

旅行社不得無資格證書從事導遊業務。?第十八條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業務,應當持證上崗,佩戴胸卡,嚴格按照規定的職責和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收入。?第十九條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制度。星級飯店的評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星級酒店必須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號進行經營活動。?第四章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壹條旅遊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旅遊者有權了解旅遊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如實提供服務的內容、檔次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