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旅遊資源。?第十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指導下,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並組織實施;做好旅遊資源普查規劃,協調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規劃時,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征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後,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報批。
有關部門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景點,應當充分論證,註意合理布局,避免盲目建設、重復建設。不得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
禁止建設宣傳封建迷信、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景點。?第十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度假村旅遊實行宏觀指導和檢查。
新建國家旅遊度假區由省級人民政府報國務院批準。新建省級旅遊度假村,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審核,報省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第三章旅遊管理?第十三條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恪守職業道德,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為旅遊者提供優質服務。?第十四條旅遊經營者應當公開其服務,按照物價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明碼標價,公平定價,不得欺騙或者敲詐旅遊者。?第十五條旅行社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開辦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並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方可開展業務。
旅行社應當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範圍和質量標準經營。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第十六條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制度。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收取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從事導遊業務,必須通過國家統壹組織的導遊資格考試,並取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導遊證》後,方可執業。
旅行社不得無資格證書從事導遊業務。?第十八條導遊人員從事導遊業務,應當持證上崗,佩戴胸卡,嚴格按照規定的職責和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不正當收入。?第十九條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制度。星級飯店的評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星級酒店必須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評定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稱號進行經營活動。?第四章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十條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二十壹條旅遊者享有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第二十二條旅遊者有權了解旅遊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旅遊經營者如實提供服務的內容、檔次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