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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陸居民赴臺旅遊協議的兩岸旅遊合作規範

根據本協議第四、五、七條,兩岸旅遊經營者應遵守以下規範:

1.海旅會、臺旅會提供的旅行社、接待社名單,包括名稱、負責人、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聯系人及其手機等信息。包價旅遊社或者接待社的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立即書面通知對方。

二、臺灣旅行協會應設立旅遊咨詢服務和投訴熱線,供遊客咨詢和投訴。

3.作為處理旅遊糾紛、逾期滯留、突發事件和突發事件的聯系主體,海旅會和臺旅會建立了各自的應急協調機制,及時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妥善解決赴臺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旅行社應向接待社提供旅遊者名單及相關資料,旅行社應配備領隊,接待社應配備導遊。旅遊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由領隊和導遊協商妥善處理,並分別向包價旅行社和接待社報告。

五、接待方應向旅遊團提供團費參考價。

六、接待機構不得引導和組織遊客參加涉及賭博、色情、毒品和損害兩岸關系的活動。

七、旅遊團、接待機構不得轉讓配額和旅遊團。接待社不得接待非旅遊團的遊客,不得接待持其他證件的遊客。如有違反,應另案處理。

八、遊客不按規定時間返回,均視為逾期留臺。對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突發事件、突發事件、社會治安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臺逾期停留的遊客,接待機構和旅遊團應當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程。無正當理由,情節輕微的,由接待社和包價旅遊社負責安排隨其他旅遊團返回。以旅遊為目的故意逾期滯留者,情節嚴重,臺旅會、海旅會將與雙方有關方面聯系,安排從其他渠道遣返;需要辦理必要手續的,應當在手續辦理完畢後立即返還。

九、遊客逾期逗留和返回所需交通費用,由逾期逗留者本人承擔。無力支付的,由接待社先行支付,在逾期滯留者返回之日起30日內,憑相關票據向旅遊團社領回。旅行團旅行社可以向逾期逗留者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