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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法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多長時間公布

旅遊法規定,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四十四條?景區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門票價格、另行收費項目的價格及團體收費價格。景區提高門票價格應當提前六個月公布。

將不同景區的門票或者同壹景區內不同遊覽場所的門票合並出售的,合並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各單項門票的價格之和,且旅遊者有權選擇購買其中的單項票。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利用公***資源建設的景區的門票以及景區內的遊覽場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費項目,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嚴格控制價格上漲。擬收費或者提高價格的,應當舉行聽證會,征求旅遊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第壹百零五條?景區在旅遊者數量可能達到最大承載量時,未依照本法規定公告或者未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未及時采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的,由景區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壹個月至六個月。

昌都市旅遊發展局-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