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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者的名詞解釋

旅遊者:旅遊者是指任何壹個到他慣常環境以外的地方去旅行,停留時間均在24小時以上,壹年以內,主要目的不是通過所從事活動從訪問地獲得報酬的人。

旅遊者是構成旅遊的主體,是旅遊三大要素的基本要素,沒有旅遊者,自然旅遊就無法實現。旅遊者,從字面上解釋,就是遊客,即從事旅遊活動的人們。在英文裏寫作“Tourist” 。意思是出於壹種好奇心,為了得到愉快而進行旅行的人。

擴展資料:

1963年在羅馬舉行的聯合國旅遊和旅行會議提出了“觀光者”的定義:“到壹個非自己定居的國家觀光,目的不是掙錢,這樣的人就是觀光者。”觀光者又可細分為“旅遊者”、“短途旅遊者”兩大類。

旅遊者:即臨時觀光者,到壹個國家至少停留二十四小時以上,以娛樂、保健、學習、宗教信仰或體育運動等為目的,換言之,為了消磨閑暇時間、經營、參加會議或探親等。

“短途旅遊者”:到壹個國家去逗留少於二十四小時,包括海上航遊者。

聯合國的規定得到了國際上的承認。各國基本采用這壹標準來統計外國旅遊者或其他觀光者數目。不過在執行中又有許多不壹致的地方,如美國勞工統計局把離開本州壹個晚上為了度假而旅行的人也算進去,但不包括為業務和會議旅行的人。西班牙1978年接待了外國遊客4000萬人次,90%來自於歐洲國家,其中不少是當天往返的,也統計進去。

1967年,聯合國統計委員會對1963年的規定又略加改動,把不在壹個國家過夜的觀光者算作“短途旅遊者”或“日間觀光者”。1968年官方旅遊組織國際聯盟通過了聯合國1963年的規定,采納了這樣的意見;觀光者分成“旅遊者”和“短途旅遊者”,旅遊者在被觀光國至少住宿壹夜,短途旅遊者不住宿。

上述“旅遊者”的規定,盡管作了多次調整,許多國際學者仍持有不同的看法。如英國的H·羅賓遜在《旅遊地理學》壹書中,曾對“旅遊者”的定義提出了修正意見。他認為:“旅遊者應指這樣的人:它從壹個地方旅遊到另壹個地方,許多甚至大多數旅遊者是旅行到壹個目的地地方,並在那裏停留壹段時間。”

來我國參觀旅行、探親、訪友、休養、考察或從事貿易、業務、體育、宗教活動、參加會議等的外國人、華僑和港澳同胞,均屬旅遊者。至於應邀來我國訪問、部長以上的代表團成員、外國駐華使館人員、常駐我國專家、新聞記者、留學生、導遊、歸國定居的華僑,以及出國人員,都不能算是旅遊者。

由於國際旅遊者對旅遊發展具有的重要作用,多年以來,壹些國際旅遊機構與組織對國際旅遊者做出了不同的定義。

(1)國際聯盟統計專家委員會的定義

1937年,國際聯盟專家統計委員會(Committee of Statistics Experts of the League of Nations)曾對“國際旅遊者”或“外國旅遊者”定義為:“離開自己的居住國,到另壹個國家訪問超過24小時的人”。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①為了消遣、娛樂、家庭事務和身體健康方面的目的而出國旅行的人

②為出席國際會議或作為各國公務代表而出國旅行的人

③為工商業務而出國旅行的人

④在海上巡遊過程中登岸訪問的人員,即使其停留時間不超過24小時,也看做旅遊者。

參考資料:

旅遊者-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