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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城市公廁建設管理辦法和城市公廁維護管理

第十壹條城市公廁的建設和維護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別由城市環境衛生單位和有關單位負責:

(壹)城市主次幹道兩側的公共廁所,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管理單位負責;

(二)城市各類市場的公廁由市場管理單位負責;

(三)管理單位負責住宅樓和住宅小區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

(四)風景名勝區和旅遊景點的公共廁所,由主管部門或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公共建築附屬的公共廁所由產權單位負責。

本條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單位可以與城市環境衛生單位簽訂協議,委托其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公廁應以水沖式廁所為主。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原有旱廁,要逐步改造。

第十三條影劇院、商店、飯店、車站等公共建築未配備公共廁所或者現有公共廁所及其衛生設施不足的,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新建、擴建或者改建。

第十四條公共建築附屬的公共廁所和衛生設施的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

第十五條對破損嚴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廁,按照本章第十壹條的規定,由有關單位負責改造或者重建,但拆除和重建時應當先修建臨時公廁。

第十六條獨立設置的城市公共廁所竣工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參加驗收。檢驗不合格者,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城市公廁產權單位應按照《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條例》,做好公廁檔案管理工作。非單壹產權的公共廁所,由城市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相關單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