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布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經費保障,均衡配置公共文化資源,優先推進農牧村公共文化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組織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五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化服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體育、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工會、* *共青團、婦聯、文聯等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應當結合工作實際,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與公共文化服務發展需要相適應的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第七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人才的引進、培養和激勵機制,培養地方文化人才和文化人才,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第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的思想政治和科學文化素質。第九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傳播和推廣優秀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第十條自治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咨詢反饋制度和公眾及第三方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評估制度,並將評估結果作為確定補助或者獎勵的依據。第十壹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產品,開展公共文化活動和服務。
對為公共文化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標準和規定,建設下列公共文化設施:
(壹)自治州建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館、科技館、體育場、影劇院(博物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老年活動中心、廣播電視廣播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二)縣(市)應當建設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博物館)、文化廣場、新時期文明實踐中心、公共閱報欄、電子閱讀屏、廣播電視廣播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三)鄉鎮(街道)應當建設綜合文化站、新時代文明實踐等公共文化設施;
(四)村(社區)應當建設村級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農家書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體育活動廣場、固定電影放映場地、廣播電視廣播傳輸覆蓋設施等公共文化設施。
車站、機場、廣場、公園、農牧村、集貿市場等人口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應當配備必要的設施,提供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務。旅遊服務中心、旅遊景區(點)、酒店等場所可以因地制宜建設配套公共文化設施。第十三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本級城鄉規劃。
優化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位置和布局,結合場館服務、移動服務和數字服務,形成全面便捷的公共文化設施網絡,滿足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需求。
公共文化設施的設計和建設應當安全、實用、科學、美觀、環保、經濟,符合無障礙設施建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