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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規劃通則的術語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

旅遊發展規劃是根據旅遊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遊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遊產品開發、旅遊服務質量提升、旅遊文化建設、旅遊形象推廣、旅遊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的要求和促進措施等內容。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編制重點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專項規劃,對特定區域內的旅遊項目、設施和服務功能配套提出專門要求。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文物等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 tourism area

旅遊區是以旅遊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壹的空間或地域。 tourism area plan

旅遊區規劃是指為了保護、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旅遊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各項旅遊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 tourist source market

旅遊者是旅遊活動的主體,旅遊客源市場是指旅遊區內某壹特定旅遊產品的現實購買者與潛在購買者。 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類社會凡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並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均稱為旅遊資源。 tourism product

旅遊資源經過規劃、開發建設形成旅遊產品。旅遊產品是旅遊活動的客體與對象,可分為自然、人文和綜合三大類。 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

旅遊容量是指在可持續發展前提下,旅遊區在某壹時間段內,其自然環境、人工環境和社會經濟環境所能承受的旅遊及其相關活動在規模和強度上極限值的最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