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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山體保護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加強自治州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保護工作,保障人居環境,彰顯山地城市特色,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自治州城市規劃區內的山體保護,適用本條例。

鎮規劃區、鄉集鎮規劃區、旅遊景區等的山體保護工作,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山體,是指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法定圖則確定的山體。

山體保護是指對前款所列山體的地質地貌、自然景觀、人文景觀等進行保護,使其保持完整性的活動。

丹霞地貌山體應當從嚴保護。第四條 山體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統壹管理、社會參與、永續利用的原則。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是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山體保護工作的責任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由分管城市建設管理工作的負責人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解決重大問題。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林業、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具體履行山體保護職責,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做好山體保護工作。第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山體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組織領導和協調工作機制,並保障經費投入。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山體的義務,並有權制止、檢舉破壞山體的行為。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對山體保護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山體保護規劃第八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技術規範以及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經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後,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恩施市人民政府***同組織編制。第九條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應當明確山體保護範圍。山體保護範圍分為核心保護區和壹般保護區。

核心保護區是指地質地貌特征明顯、生態敏感性高、景觀風貌突出、具有歷史遺存或具有較高保護價值的山體區域。

丹霞地貌山體納入核心保護區。

壹般保護區是指核心保護區外圍、對核心保護區起保護與緩沖作用或具有壹定保護價值的山體區域。第十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山體保護法定圖則,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

恩施市城市規劃區山體保護法定圖則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恩施市人民政府***同組織編制。

山體保護法定圖則可以與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同步編制、報批。第十壹條 縣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法定圖則時,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方式廣泛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草案形成後,應當向社會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第十二條 經批準的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法定圖則,由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依法批準的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法定圖則。第十四條 城市總體規劃修改時,應當先進行山體保護專題論證,並將山體保護規劃納入核心內容。

其他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山體保護的,應當與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相銜接。第十五條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相沖突時,應予以修改。

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修改時,編制機關應當提出山體保護專項規劃修改方案,修改方案經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後,按規劃編制程序修改。

修改過程中,應當有參與制定和評審原規劃的專家和有關人員參加。第十六條 山體保護法定圖則與山體保護專項規劃相沖突時,應予以修改。

山體保護法定圖則修改時,編制機關應當提出修改方案,並進行公示和征求相關利害關系人的意見,修改後的山體保護法定圖則報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生效。第十七條 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公益性項目建設需整體占用保護山體的,應當先修改山體保護專項規劃和法定圖則;局部占用保護山體的,應當先修改山體保護法定圖則。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第十八條 山體保護範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據本條例對山體進行保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