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三條旅行社招徠旅遊者組團旅遊,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不能離團的,組團社可以解除合同。但國內旅遊至少要提前7天通知遊客,出境旅遊至少要提前30天。
因未達到約定人數而無法離團的,經旅遊者書面同意,組團社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包價旅行社對旅遊者負責,委托旅行社對包價旅行社負責。如果遊客不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因未達到約定的旅遊團人數而解除合同的,組團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所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六十四條旅遊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將其在包價旅遊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第六十五條旅遊者在旅遊活動結束前解除合同的,包價旅行社應當將扣除必要費用後的余額返還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