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規定:
3.旅行社安排的旅遊活動和服務水平與約定、合同不符,造成旅遊者經濟損失的,應當退還合同金額與旅遊者實際支出的差額,並賠償同等數額的違約金。
4.導遊未按照國家或者旅遊行業對賓客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遊服務的,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賠償導遊服務費用的2倍。
13.因餐廳原因導致旅行社安排的餐廳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當賠償旅遊者20%的餐費。
14.因酒店原因導致旅行社安排的酒店低於合同約定的檔次、等級的,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支付的酒店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15.因交通部門原因導致旅行社安排的交通低於合同水平的,旅行社應當退還旅遊者支付的交通費用與實際支出的差額,並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