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凡投資開發林牧業景點的,免征林稅、特產稅和牧業費3年;到期後申請可減免應納稅額10%-20%。
(三)凡投資開發移動業務接待服務的,其營業收入第壹年免征壹切稅費,第二年減半征收,第三年按核定數額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