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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旅遊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規劃、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產業促進、旅遊活動、旅遊經營與服務、旅遊監督管理等,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突出地方特色,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社會參與、行業自律的原則,實現生態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壹。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作為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發展全域旅遊,加大對旅遊業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促進旅遊業與其他產業融合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將旅遊業發展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旅遊業發展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旅遊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旅遊業發展的有關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的統籌協調、行業指導、公***服務、產業發展、市場監管、旅遊安全和旅遊形象推廣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六條 旅遊行業組織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發揮服務、監督作用,推動誠信經營,依法維護旅遊者和成員的合法權益以及行業公平競爭秩序。第二章 旅遊規劃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對旅遊業發展的總體要求和發展目標、旅遊資源保護、旅遊市場開發、旅遊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建設等進行總體部署。跨行政區域旅遊發展規劃,應當由***同的上壹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或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同協商編制。

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紅色旅遊、鄉村旅遊等旅遊專項規劃。

景區管理者或者經營者應當編制景區規劃,對景區內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利用,旅遊服務與經營管理,旅遊要素配套與旅遊設施建設等進行具體安排。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八條 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和景區規劃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列入省旅遊發展規劃的重點旅遊資源的旅遊專項規劃和景區規劃,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審查。

旅遊開發者、建設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批準的旅遊發展規劃、旅遊專項規劃和景區規劃進行開發建設。規劃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後方可變更。第九條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堅持可持續發展,因地制宜,全域統籌,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其他自然資源和人文資源的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應當考慮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文化、文物、通信等部門編制產業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統籌旅遊項目、設施的建設需求;規劃建設交通、通信、供水、供電等基礎設施和公***服務設施,應當兼顧旅遊功能,征求同級旅遊主管部門意見。第三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第十壹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循規劃先行、保護優先、有序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建立旅遊資源數據庫,為旅遊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提供依據。第十二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和資源保護的法律、法規,並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護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穩定性;利用歷史人文資源等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文化特色。第十三條 已經評估認定但尚未開發的旅遊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在景區以及外圍保護地帶或者在已經評估認定但尚未開發利用的旅遊資源地域內,不得建設妨礙或者損害旅遊景觀整體效果的設施。第十四條 國有旅遊資源開發經營可以實行管理權和經營權分離,實現市場化、專業化運營。出讓國有旅遊資源經營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資源開發經營退出機制,對不按照旅遊規劃開發建設,造成旅遊資源嚴重破壞或者長期閑置的,依法予以撤銷或者收回旅遊資源開發經營權。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