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壹)用公款旅遊,利用公務出差或者以公務出差為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培訓、洽談、招商、參會等名義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紀律處分條例:紀律處分條例,簡稱《中國* * *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根據《中國* * *產黨章程》制定的黨內法規。為了維護黨章和黨內法規,嚴明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的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壹,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制定本條例。
《條例》的頒布實施,細化了黨章對黨員幹部的紀律要求,實現了黨內法規建設與時俱進,是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對於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權威性和嚴肅性,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落實,深入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