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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旅遊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旅遊管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行為,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業,是指旅遊經營者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從事旅遊接待、招徠,為旅遊者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可供參觀遊覽的人文景觀和自然景觀。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旅遊管理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均應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旅遊業發展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 鼓勵境內外投資者依法在本省進行旅遊業投資,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六條 旅遊業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旅遊業的行業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行業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七條 發展旅遊業,堅持社會效益、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第二章 旅遊資源開發保護與旅遊設施建設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進行普查和評估,制定旅遊資源開發規劃並組織實施。

堅持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的原則。第九條 旅遊景區、景點的開發建設項目及其配套設施,應當符合旅遊業發展規劃和旅遊資源開發規劃,建築風格與周圍環境相協調。

開發建設旅遊項目應征得市(地區)以上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審批立項。

禁止興建有害旅遊者身心健康的人造景點。禁止重復建設人造景觀。第十條 旅遊涉外飯店建設項目,應征得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報批立項。第十壹條 建設國家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省級旅遊度假區,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審批。第十二條 對旅遊景區、景點實行分等定級管理。

旅遊景區、景點分等定級的標準和管理辦法,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沒有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三條 旅遊資源開發、旅遊設施建設必須遵守環境保護、文物保護及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禁止破壞景觀原貌和生態環境的活動。第三章 旅遊經營與管理第十四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依法從事旅遊經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公開旅遊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實行明碼標價。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欺詐、勒索旅遊者,不得強迫旅遊者接受各種有償服務。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負責旅遊者的旅遊安全,建立健全旅遊安全責任制度。

旅遊經營者發現旅遊者的人身、財產受到侵害時,必須采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第十七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和旅遊經營者應當加強對旅遊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不得有損害國家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財物。

旅遊經營者必須維護國家安全,保守國家秘密。第十八條 旅遊經營者必須按照旅遊合同或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不得擅自改變合同規定或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運行計劃。第十九條 旅遊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必須嚴格執行旅遊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地方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技術監督部門制定。第二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驗收。

旅遊設施安全不合格的,不得營業。第二十壹條 從事導遊業務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壹組織的導遊資格考試,取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導遊資格證書,方可執業。

旅行社不得聘用未取得導遊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導遊業務。第二十二條 設立國際旅行社,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設立國內旅行社,報省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範圍從事業務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