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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公司制度

旅遊餐飲服務企業會計制度

壹.概述

(壹)為了貫徹企業會計準則,規範旅遊餐飲服務企業的會計核算,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旅遊和餐飲服務企業,包括旅行社、飯店(酒店)、度假村、遊樂場、歌舞廳、餐廳、酒店、理發、洗浴、攝影、洗染、修理、咨詢等服務企業。原旅遊部門所屬的旅遊旅遊公司和旅遊貿易公司應執行相應的行業會計制度,但不執行本制度。

(三)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匯總、對外提供統壹會計報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加、減少或合並部分會計科目。

這壹制度統壹規定了會計科目的數量,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改變或破壞重組。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白數字,以便增加會計科目。

企業在填制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時,應填制會計科目名稱,或同時填制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不應只填制會計科目編號,不得填制會計科目名稱。

(四)企業報送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制說明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所需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制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當地稅務機關、銀行賬戶和主管部門。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還應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度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6日內上報;年度會計報表應當在年度結束後35日內報送。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以下“元”以“分”為單位。

對外上報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面應註明報表的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年月和送達日期,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理總會計師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的壹半以上,或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實質控制的,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5)本制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必要時財政部將進行修訂。

(6)本制度自1993年7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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