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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紀律處分條例中設立小金庫違反哪壹條?

新紀律處分條例設立小金庫,違反了《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為規範金融秩序,嚴肅財經紀律,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懲治設立和使用“小金庫”的違紀行為,確保“小金庫”管理的有效性,中央紀委對設立和使用“小金庫”違紀行為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1.本解釋所稱“小金庫”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應當納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管理的資金(含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

二是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內設機構設立“小金庫”,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黨員(以下簡稱相關責任人員),依照本解釋追究責任。

三、對設立“小金庫”的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按照《中國* * *黨內生產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四、利用“小金庫”資金吃喝、旅遊、送禮、從事娛樂活動或以其他方式揮霍浪費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生產當事人處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五、使用“小金庫”資金新建、改建、擴建、裝修辦公樓或培訓中心等,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黨紀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六、利用“小金庫”資金提高福利補貼標準或擴大福利補貼範圍,濫發實物獎金或其他過度支出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依照《中國* * *黨內生產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七、利用“小金庫”報銷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依照《中國生產者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八、以單位名義將“小金庫”財產集體私分給員工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照《中國* * *生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追究責任。

九、存在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資金,以及存在本解釋規定以外的其他違紀行為需要合並處理的,依照《中國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十、在“小金庫”管理工作中,有弄虛作假、不立案調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毀滅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等行為的,並將嚴肅處理。?對“小金庫”管理不負責任,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部門和單位,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十壹、設立“小金庫”或使用“小金庫”資金,情節較輕,並能按照有關規定認真檢查糾正的,可免予處罰。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動用“小金庫”資金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

有設立“小金庫”或者動用“小金庫”資金行為,情節嚴重,但能夠按照有關規定自查自糾的,可以從輕處罰。

十二、*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小金庫”管理的意見》(中辦〔2009〕18號)印發後再設立或繼續以不同方式設立“小金庫”。對相關責任人員先按組織程序予以免職,再按本解釋追究責任。

人民網:/GB/99105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