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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湛江農村補繳養老保險政策

湛人社〔2013〕662號湛江市關於妥善處理企業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湛江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南三島濱海旅遊示範區管委會公室,奮勇經濟區管委會公室:根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廳委《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以下簡稱“粵人社發〔2013〕189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我市妥善處理企業應參保未參保職工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有關問題通知如下:壹、關於用人單位申請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壹)適用範圍用人單位依法主動申請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適用本條款。(二)補繳法1.補繳起始時間。用人單位申請為職工補繳應參保未參保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費,壹次性補繳年限依據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前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年限確定。屬於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原固定工和幹部身份的,補繳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1994年1月,1994年1月以前符合國家、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屬於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縣以下集體企業和鄉鎮企業職工身份的,補繳年限的起始時間最早不超過1984年1月。2.補繳基數和比例。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應當以補繳時段對應期間職工本人工資申報繳費基數,按對應時段當地繳費比例和基數的規定計算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其中:(1)補繳1984年1月至1993年12月期間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當地1994年度的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按照1993年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2)補繳1994年以後年限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按照當年當地規定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執行,繳費基數根據情況分別確定:壹是提供補繳時段對應期間職工本人工資額在當年我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範圍內的,由申請人自行選擇補繳時段對應的社保年度內任壹個月的工資額作為補繳該社保年度的繳費基數;二是提供補繳時段對應期間職工本人工資額低於當年我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繳費基數按照當年繳費基數下限執行;三是提供補繳時段對應期間職工本人工資額高於當年我市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的,繳費基數按照當年繳費基數上限執行;四是無法提供補繳時段對應期間職工本人工資額的,繳費基數按照補繳時段對應年份我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2006年以後的繳費基數按照補繳時段對應年份我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執行。3.補繳費用。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費,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本金和利息,利息按銀行同期壹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收取;滯納金處理法按照粵人社發〔2013〕189號文相關規定執行。二、關於個人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個人申請補繳應參保未參保工作時間養老保險費的,根據申請人對應的人群適用範圍,按照國家、省、市下發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離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未參保的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下鄉知青”、“各類企業未參保人員”等對應人群的補繳政策。三、本通知從2013年12月1日起實施。我市印發的《關於補繳養老保險費問題的批復》(湛勞社函〔2008〕90號)和《關於湛勞社函〔2008〕90號有關內容的修改意見的批復》(湛人社函〔2010〕138號)同時廢止。附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五廳委《關於妥善解決當前勞資糾紛重點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89號)湛江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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