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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導遊自由執業

國家旅遊局局長李金早在2016全國旅遊工作會議上提出了壹系列改革導遊管理體制的思路。其中,最受業界關註的應該是讓導遊自由執業。作為壹名有16兼職導遊經驗的旅遊專業老師,筆者對此頗有感觸。

旅遊業的發展需要導遊自由執業。

在計劃經濟時代,導遊是封閉式管理,即導遊完全依附於旅行社;上世紀90年代,市場經濟發展到壹定階段,我國建立了半封閉式管理模式,即專職導遊依附於旅行社,兼職導遊依托導遊管理公司,采取社會化管理;21世紀第二個十年,中國旅遊業進入全面市場化的新階段,導遊管理模式必須相應創新。筆者認為開放式管理更適合目前的情況。

第壹,旅遊供給側改革需要導遊自由執業。旅遊供給側改革是當前我國旅遊領域的壹件大事,也是旅遊業發展的方向。旅遊業供給側改革需要優化旅遊產業結構,提高旅遊產品質量

就導遊行業而言,我國導遊隊伍規模比較大,導遊證持證人數達到80萬,但實際從業人數不足30%。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目前我國導遊必須由旅行社委派,其中最重要的壹點是,如果能放開導遊自由執業,未來實行導遊年檢免檢制度,必將激發部分導遊證持有者的積極性,優化目前的導遊隊伍結構。

從導遊的服務質量來看,目前對旅行社的投訴主要集中在旅行社領域,而對旅行社的投訴主要集中在導遊方面,這可能與導遊的薪酬制度和導遊的整體素質有關,但背後最根本的原因可能是旅行社和導遊之間的利益矛盾。如果導遊可以自由執業,這樣的矛盾就可以解決,導遊就會把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花在提高自身的能力和水平上,從而提高自己的服務質量,重塑導遊的服務價值。

第二,發展全域旅遊需要導遊自由執業。全域旅遊是中國旅遊業全面進入大眾化階段的必然產物。目前,中國旅遊業正處於從景點旅遊向全域旅遊轉變的歷史性階段。景區旅遊時代,遊客基本都是以團隊的形式完成旅遊的。對於導遊來說,他們只需要根據旅行社設計的線路,背誦壹些導遊詞,學習壹些旅遊才藝,就可以完成自己的導遊工作。導遊和旅行社的綁定或半綁定基本可以滿足這種需求。然而,當中國的旅遊業發展已經進入以國民旅遊和個人旅遊為主的全球旅遊階段時,顯然傳統的導遊做法難以適應現代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在全域旅遊階段,遊客更加註重個性化的旅遊形式,對碎片化旅遊服務的需求也會增加。如果導遊可以自由執業,壹方面遊客找個別導遊服務會更方便;另壹方面,由於自由執業,導遊更專業的服務(景點旅遊時代,導遊由旅行社直接安排,遊客不參與直接挑選,所以對導遊專業水平的要求不高,全域旅遊時代導遊更專業)更能滿足日益多樣化的旅遊需求。

第二,導遊自由執業需要練好內功。

世界上旅遊業發達的國家大多實行寬松的導遊準入制度。國外實行導遊自由執業制度是有客觀前提條件的,即能從事導遊工作的人員基本都是受過良好教育,有壹定專業特長的,如大學教師、律師、政府退休官員等。客觀地說,目前我們導遊隊伍的整體素質不是很高。要想實行免費導遊執業制度,就要苦練。

第壹,導遊必須提高自身素質。自由職業導遊面對當前旅遊行業的新形勢,應從兩個方面提高自身素質:壹方面,在封閉或半封閉管理階段加強知識的整合,導遊的知識相對封閉。壹般旅行社會準備相關材料,導遊可以按照旅行社的要求背誦知識,所以很容易讓人成為導遊;在開放管理階段,導遊行業是壹個開放的系統,旅遊業融入整個社會系統。導遊必須跳出旅遊,講旅遊,這需要知識整合。另壹方面,他們應該加強市場意識和法律意識。

導遊的自由執業意味著導遊服務從以前旅行社派出的幕後組團社被推到了遊客的前臺選拔,這就決定了導遊必須樹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思維;在法律意識上,導遊自由執業減少了旅行社的管理環節,但並不意味著導遊工作不受約束,導遊工作必須嚴格遵守各種法律法規。同時,旅行社管理的缺失也意味著旅行社保護傘的缺失(國家規定旅行社要為導遊提供壹些社會保障),導遊要知法犯法,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第二,妳必須成為某個領域的專家。長期以來,大家對導遊的看法是,誰都可以當導遊,不需要任何技能。這種觀點嚴重損害了導遊的形象,同時降低了導遊的社會地位,使導遊壹度成為社會弱勢群體,進入導遊自由執業階段。導遊要由市場來選擇,所以對導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只有成為某個領域的專家,他們才能被市場接受。

因為導遊服務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壹個導遊可以成為的專家類型非常豐富。比如妳想去某個城市工作,妳需要對這個城市有壹個全面立體的了解,成為這個城市的導遊專家。遊客來到這個城市,是想全面了解這個城市,體驗這個城市的文化,而妳可能就是遊客選擇的。如果喜歡以自駕遊的形式給遊客做導遊,需要了解自駕遊的內容和壹些基礎知識,可以專業的處理自駕遊中可能存在的壹些問題。喜歡自駕的遊客可能會選擇妳。隨著遊客個性化需求的增加,專家之間的分工會越來越細,導遊必須跟上形勢,不斷在專業分工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第三,導遊自由執業需要多方參與。

第壹,對於旅行社來說,要理性看待導遊自由執業。壹方面,要充分理解政策的含義。取消旅行社委派導遊,不等於禁止旅行社委派導遊。其實從旅行社內部運作來說,導遊仍然是旅行社的重要組成部分,導遊相關的人力資源管理不會受到影響。另壹方面,旅行社委派導遊在很長壹段時間內仍將是導遊的主要方式。不用擔心導遊離開旅行社會導致旅行社結構性解體(因為旅行社的產品體系中只有導遊是自己的產品,其他產品都是購買的)

其實導遊自由執業只是導遊選擇職業的壹種方式,是遊客選擇導遊服務的壹個額外渠道。雖然導遊自由執業可能會讓壹部分依附於旅行社的優秀導遊走上自由執業的道路,但是如果旅行社足夠有競爭力,更加關心導遊的利益,壹定會吸引大量的導遊為其所用。當然,旅行社也不能利用這壹政策大量辭退現有導遊,造成導遊恐慌。

第二,對於政府來說,要把好導遊的入口關,完善監管體系。壹方面,政府應該關閉好導遊的入口。從目前導遊隊伍的存量資源來看,導遊的數量已經相當龐大,所以未來更要選拔優秀人才,不斷優化導遊隊伍的結構,把好導遊的入口關。除了嚴格的導遊考試制度,還應該加大對已取得資格證書的導遊的崗前培訓。另壹方面,雖然取消了導遊年審,但並不意味著對導遊沒有管理手段。今後,政府應更加重視宏觀層面的監管(微觀層面的管理應留給旅行社或相關協會),對違反相關法律、不誠信、無法引導遊客文明旅遊的導遊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直至清理導遊隊伍。此外,為支持導遊自由執業,政府還應制定相關職業標準,規範自由執業。

第三,對於協會來說,做好導遊自由執業的幕後支持,就是把導遊從旅行社推向社會。事實上,在半封閉管理階段,兼職導遊已經轉向由行業協會管理,但未來可能會有更多的導遊由行業協會管理。應該說,目前我國各地的行業協會在導遊權益保護方面做了壹些嘗試,但實際效果並不是很理想。隨著這壹群體的不斷擴大,要求協會發揮更大作用的呼聲會越來越強烈。壹方面,導遊行業協會要積極充當橋梁。另壹方面,導遊協會不僅要繼續發揮導遊與政府旅遊企業之間的中介作用,解決導遊的合理訴求,還要努力發揮導遊與遊客之間的橋梁作用。另壹方面,應該著重解決自由導遊的後顧之憂。壹些依賴旅行社的導遊壹旦失去了旅行社這個後盾,可能會有壹段最初的不適應期,擔心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得不到保障。協會應從導遊的角度盡力幫助他們購買社會保險,加大對他們的培訓和思想引導,使他們願意在導遊行業獲得更好的工作。

第四,對於遊客來說,要慎重選擇導遊服務方式。導遊可以自由執業。雖然給予他們直接為遊客服務的機會,但這並不是遊客選擇導遊的唯壹模式。遊客仍然可以通過旅行社選擇導遊。如果選擇旅行社提供導遊服務,壹定要選擇正規有信譽的品牌旅行社。如果選擇自由導遊,壹定要充分考慮導遊的誠信記錄、服務能力、服務經驗,不能只關註服務的價格,否則不僅損害遊客權益,還會擾亂旅遊市場秩序。

此外,由於我國旅遊業的許多法律法規之間存在壹些矛盾,如《旅遊法》、《導遊管理條例》、《旅行社條例》等,立法機關和政府應加快政策和法律的對接。當然,導遊自由執業制度的實施絕不可能壹蹴而就,而是應該循序漸進地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