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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擅自更改行程的處罰

法律分析:導遊擅自更改行程的,所屬旅行社會被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其作為直接責任人將可能被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

法律依據:《導遊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導遊在執業過程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壹)安排旅遊者參觀或者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毒品等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項目或者活動;(二)擅自變更旅遊行程或者拒絕履行旅遊合同;(三)擅自安排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四)以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情況等方式,誘騙旅遊者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參加購物活動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五)以毆打、棄置、限制活動自由、恐嚇、侮辱、咒罵等方式,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參加購物活動、另行付費等消費項目;(六)獲取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等相關經營者以回扣、傭金、人頭費或者獎勵費等名義給予的不正當利益;(七)推薦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經營場所;(八)向旅遊者兜售物品;(九)向旅遊者索取小費;(十)未經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為提供導遊服務;(十壹)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 導遊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壹)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壹款規定的,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處罰;(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項規定的,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壹)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壹百零壹條的規定處罰;(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壹百條的規定處罰;(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處罰;(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七)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罰;(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八)項規定的,依據《導遊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處罰;(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的,依據《旅遊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三款的規定處罰。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規定,未取得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依據《旅遊法》第壹百零二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 第壹百條 旅行社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旅遊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並責令停業整頓;造成旅遊者滯留等嚴重後果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暫扣或者吊銷導遊證、領隊證:(壹)在旅遊行程中擅自變更旅遊行程安排,嚴重損害旅遊者權益的;(二)拒絕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遊者書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價旅遊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