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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外省市來京旅行社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維護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維護本市旅遊市場秩序,促進本市旅遊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的管理。

外省市旅行社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分社的管理,適用《條例》的有關規定。第三條市旅遊局(以下簡稱市旅遊局)負責外省市旅行社北京分社(以下簡稱分社)的行業管理,並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工商、稅務、公安、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分支機構進行監督管理。第四條設立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25平方米以上的固定營業場所和必要的業務設施;

(二)主要管理人員必須是設立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的正式工作人員,具有壹定的管理水平,熟悉有關旅遊政策法規;

(三)有壹定數量的取得導遊資格的導遊人員,其中從事國際旅遊業務的不少於8人,從事國內旅遊業務的不少於4人;

(4)有兩名以上專職財務人員,其中具有助理會計師以上職稱的不低於65,438+0,具有會計師以上職稱的不低於65,438+0。第五條外省市旅行社在北京設立分社,應當向市旅遊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和證明材料:

(壹)設立申請書;

(二)設立分支機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旅行社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旅行社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旅遊局或旅行社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的批準文件;

(五)質量保證金繳款書復印件;

(六)旅行社資金驗資報告;

(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導遊、財務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的身份證明,在京暫住證明;

(八)分支機構營業場所的產權證明或租賃合同。第六條外省市旅行社申請在京設立分社,應向市旅遊局壹次性足額繳納質量保證金。其中,國際旅行社每分社繳納質量保證金30萬元;國內旅行社每設立壹個分社,應當繳納5萬元人民幣的質量保證金。第七條市旅遊局在審查在京設立分支機構的申請文件和證明材料時,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八條經批準設立的分社,由市旅遊局發給《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在北京經營旅遊業務,並分別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後,方可經營旅遊業務。

市旅遊局應當對取得在京經營旅遊業務資格的分支機構進行公告。第九條分公司變更經營範圍,應經市旅遊局審批後,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分支機構變更其他登記事項或停業的,應向工商、稅務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並報市旅遊局備案。第十條分公司應當按照批準的經營範圍開展業務活動。

分支機構不得以掛靠或承包名義從事個體經營;分社及其導遊不得以欺騙、勒索、收受回扣、索要小費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侵害旅遊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壹條市旅遊局應當對分支機構進行年度檢查。

分支機構應當按照市旅遊局的規定,提交年檢報告、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第十二條市旅遊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受理旅遊者向分社提出的旅遊投訴和賠償請求,並責令分社按照旅遊者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當分社拒絕賠償或無力賠償時,市旅遊局可從其質量保證金中撥付,不足部分由設立分社的外省市旅行社補足。第十三條分支機構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三款、第十條第壹款的,由市旅遊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5日至30日,可以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可以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第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壹款,未取得市旅遊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經營旅遊業務的,由市旅遊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