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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旅遊業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旅遊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和《貴州省旅遊業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和服務、進行旅遊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本市旅遊業實行統壹領導、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體制。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旅遊業的行業管理工作。各區、縣(市)旅遊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旅遊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分工,配合旅遊管理部門***同做好旅遊業的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建立旅遊協調制度,定期解決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促進旅遊業的發展。第五條 旅遊發展專項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逐年增加,用於旅遊宣傳促銷、重點旅遊項目的建設及旅遊建設項目的貸款貼息。

有條件的地區可根據本地旅遊業發展需要,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投資、籌資、引資依法開發和利用旅遊資源及從事旅遊經營活動,不受地域、行業、隸屬關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第二章 旅遊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第六條 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必須遵循嚴格保護、統壹規劃、合理開發、永續利用、配套建設的原則。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旅遊資源。第七條 市旅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本市旅遊資源的普查、評定和旅遊發展總體規劃編制工作,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區、縣(市)旅遊管理部門根據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旅遊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以及其他專業規劃相協調。第八條 旅遊區(點)、旅遊星級飯店等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合理布局,協調發展。

禁止興建、開展宣揚封建迷信和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遊項目。第九條 旅遊區(點)實行質量等級評定制度。

旅遊區(點。)的質量等級評定,由市旅遊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國家標準《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劃分與評定》,按照國家旅遊局的具體評定辦法進行。

旅遊區(點)等級標誌牌由市旅遊主管部門頒布並向社會公告。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旅遊資源,不得在旅遊景區內建設汙染環境、損害景觀的設施。

禁止在旅遊景區內采石、開礦、挖砂、砍伐林木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第三章 旅遊經營管理第十壹條 旅行社行業為許可經營行業。旅行社的申辦、審批、經營和監督管理,按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辦理。

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第十二條 旅行社的數量、布局和結構比例,依據旅遊發展總體規劃進行宏觀調控,總量控制。

對新增旅行社的經營權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公平競爭,擇優批辦。第十三條 對旅行社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市旅遊主管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

質量保證金的使用、管理及賠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第十五條 旅遊團隊接待實行定點管理。

具備條件的旅遊區(點)、交通、餐飲、住宿、商店、文化娛樂、旅遊商品生產的旅遊經營者可提出定點經營申請,經市旅遊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確定其為旅遊定點單位並授予統壹制作的旅遊定點標誌牌後,方可接待旅遊團隊。

旅遊定點單位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旅遊定點資格和旅遊定點標誌牌。

旅行社不得在非旅遊定點單位安排接待旅遊團隊。第十六條 對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和星級復核制度。

旅遊飯店的星級評定,由市旅遊主管部門按國家頒布的星級飯店標準進行評審,並按規定審批或向上級推薦。

已評定的星級飯店,由市旅遊主管部門定期檢查復核。 

星級飯店應按星級標準向旅遊者提供規範服務。

非星級飯店不得使用有關星級的用語和標誌進行廣告宣傳,招徠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