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北京市積分落戶操作管理細則(試行)》第二條 市人力社保局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實施工作的組織管理。
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市積分落戶工作統籌協調。
市委宣傳部、首都文明委、市總工會、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規劃國土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按照職能和職責分工,負責本市積分落戶指標審核、手續辦理等工作。
各區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指定相關部門負責部分積分指標的現場審核及政策咨詢等工作。第十二條 資格條件解釋:
(壹)持有本市居住證:應為北京市公安局核發的《北京市居住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前申領。
(二)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壹般應為男60周歲(不含)以下,女工人50周歲(不含)以下,女幹部(管理崗人員)55周歲(不含)以下,且用人單位正常連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如遇國家退休政策調整,按新政策執行。
(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及以上:截至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申請人應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7年(補繳記錄累計不超過5個月),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各項險種的繳費應符合北京市社會保險相關規定。實際繳費記錄應在積分落戶申報工作啟動的上壹年度12月31日前形成,且繳費狀態正常。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以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或戶籍地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為核實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