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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松花江濕地旅遊管理辦法(2014修正)

第壹條 為了促進“萬頃松江濕地,百裏生態長廊”建設,培育松花江濕地旅遊品牌,規範松花江濕地旅遊經營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松花江濕地旅遊的規劃、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活動。

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的設立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 發展松花江濕地旅遊應當堅持政府主導、統壹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持續發展的原則。第四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協調、指導、管理松花江濕地旅遊工作。

濕地所在地的區、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松花江濕地旅遊的日常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林業、水務、農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城市管理、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松花江濕地旅遊的相關管理工作。第五條 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水務、林業、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市松花江濕地旅遊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經批準的市松花江濕地旅遊規劃應當嚴格執行;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批準程序報批。第六條 濕地所在地的區、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市松花江濕地旅遊規劃,編制本區域松花江濕地旅遊規劃,報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市松花江濕地旅遊規劃和區域規劃,城鄉規劃、城鄉建設、林業、水務、環境保護等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征求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第八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的廢水、廢氣、廢渣、廢棄物及噪音的處理設施,防止破壞濕地生態功能和生態環境的保護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九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景區(點)規劃進行建設,不得超過濕地的環境容量。

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內的景觀、遊覽和配套服務設施,其布局、造型、色調、高度等,應當與濕地環境相協調。第十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在施工建設過程中應當保護濕地周邊的景物、植被、水體和地貌,工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第十壹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應當通知所在區、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參加驗收。第十二條 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旅遊船舶、碼頭、飯店、賓館、購物店等濕地旅遊經營者,應當如實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並按照相應的等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濕地旅遊經營者,不得使用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核定的經營範圍和場所從事經營,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明碼標價,並在顯著位置公布咨詢、投訴電話。

松花江濕地旅遊經營者不得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大經營面積,不得在營業區域外攬客、兜售商品,不得欺騙、糾纏、脅迫或者誤導旅遊者消費。第十四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經營者應當如實制作和保存完整的業務檔案,並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區、縣(市)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或者偽造統計報表。第十五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應當按照國家或者行業標準,設置停車場、旅遊咨詢處、公***廁所、垃圾處理及其他必要的配套服務設施。

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區域界限標牌、服務設施標牌和遊覽導向牌,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公***信息圖形符號。第十六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旅遊安全管理,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配備與安全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人員和必要的安全設備、設施,對具有危險性的場所或者旅遊項目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或者提示,並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出現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情形或者發生安全事故時,經營管理者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措施,並及時向安全生產監督、旅遊、公安等有關部門報告。第十七條 松花江濕地旅遊景區(點)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景區(點)規劃或者建設方案確定的旅遊容量接待旅遊者,旅遊容量應當在景區(點)和媒體公告。

旅遊者人數達到或者接近旅遊流量控制標準時,經營管理者應當及時進行疏導,采取分時段進入或者限制進入等措施。

禁止超過旅遊容量接待旅遊者和在沒有安全保障的區域開展遊覽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