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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市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第壹條 為適應大連市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的需要,合理地進行商業網點規劃、建設和管理,增強城市綜合服務功能,保證城市居民生活需求,提高人民生活質量,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大連市城市區域內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商業網點,是指商業批發、配送、零售及飲食、服務等經營性的固定場所。

本條例所稱配套建設的商業網點,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便民商業網點。

城市集貿市場的建設和管理,按照《遼寧省城鄉集貿市場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第三條 大連市商業委員會是大連市商業網點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所屬的商業行政管理部門是其轄(管)區內商業網點的行政主管部門。

各級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商業網點管理機構,應依照本條例做好其轄(管)區內商業網點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級計劃、財政、國有資產、審計、物價、糧食、工商、規劃土地、房地產、環保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四條 城市商業網點建設必須制定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將商業網點規劃、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城市商業網點的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由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有資質條件的機構編制,按程序經規劃土地和計劃部門審定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編制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

經批準的商業網點發展規劃和建設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審批程序報批。第五條 商業網點的規劃、建設,應當按市場要求,與城市總體建築布局相協調,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行業配套、功能齊全、方便生活、繁榮市場、保護環境、美化城市的原則。第六條 城市商業網點,應根據城市區域、地段的不同,規劃為商業中心、商業區、商業街,形成富有特色、綜合配套、現代化的商業網點群。第七條 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造以及興建車站、碼頭、機場和旅遊風景區等,均應同時將配套的商業網點統壹納入規劃、建設。

城區的主次幹道兩側新建或改造住宅的地面首層,凡是具備條件的應當合理規劃、建設商業網點。

對早期開發建設的居住區,商業網點建設未配套的也應納入統壹規劃,搞好配套建設。

城市居住區商業網點的規劃設計,應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第八條 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審批程序按國家規定執行。大中型商業網點建設項目,商業網點行政主管部門應參與規劃和論證。第九條 商業網點建設,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實施。商業網點建設應采取政府投資統壹建設、單位和個人自籌資金建設、合資合作建設等多種形式進行。鼓勵境外或外省、市的單位和個人來連投資建設商業網點。第十條 凡建設住宅的單位和個人均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當地規劃要求實施商業網點建設,不得違反。新建住宅(含宿舍、公寓、別墅),必須按照新建住宅建築總面積的5%規劃配套建設商業網點;對確實不能規劃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經商業網點管理機構同意,可按新建住宅建築總面積的5%的比例向商業網點管理機構繳納相應的商業網點建設費。

建設單位按新建住宅建築總面積5%配套建設商業網點,應當與商業網點管理機構簽訂建設合同。

對未繳納商業網點建設費和未簽訂配套建設商業網點的建設合同的,規劃土地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十壹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經營糧、油、菜、副食品、日雜、理發、浴池、修理、醫藥、書報等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應嚴格按《大連市城市房屋拆迂管理條例》執行。第十二條 收取商業網點建設費應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

商業網點建設費應全額納入財政專戶儲存,由政府統壹安排使用。主要用於新建、改建、擴建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商業網點,優先用於新建居民小區和偏僻居住區的便民網點。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商業網點建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