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接受公私機構或個人的委托與合作,從事臺灣省與大陸之間的雙邊經貿、文化促進和咨詢、服務與推廣。
(二)在不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助中國境內的民間團體、組織或企業在中國大陸進行交流、訪問和合作,並在對等的基礎上接受有關政府機關、團體和組織的委托,辦理委托事務。
(三)組織臺灣省與大陸之間的研討會、講座、聽證會、相互觀摩和考察。
(4)邀請大陸產業界、學術界等重要人士來臺訪問。
(5)促進臺資企業在中國大陸的產業發展和權益保護。
(六)促進臺灣省創業精神和文化的傳承與交流。
(七)增進雙邊經貿和文化交流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