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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我國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

旅遊資源保護法存在的問題

首先,旅遊資源立法不足。第壹,表現在自然資源保護和人力資源保護的不平衡。由於了解人文旅遊資源的內涵和範圍需要較長的時間,我國自然資源的法律保護起步早,在各種法律法規中不斷完善,在效力上優於人文資源的保護。二是缺乏全國統壹的法律指導,立法形式單壹。我國目前對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散見於各種規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規中,但沒有統壹的國家旅遊基本法,缺乏宏觀指導。

其次,旅遊資源的法律保護與國際旅遊脫節。第壹,立法上的缺陷。目前我國部分旅遊法律法規不完善,內容陳舊,與國際慣例不符,不夠細化,缺乏可操作性。此外,中國立法層次低,透明度不高。雖然近年來有了很大改善,但仍落後於WTO的要求。二是執法存在問題。旅遊執法人員法律素養不高,執法過程中態度蠻橫,不嚴格依法辦事,甚至存在違法執法;受行政方面影響,執法過程中權大於法,不時以言代法;地方保護問題嚴重。當出現糾紛時,當地旅遊企業往往會受到法律之外的憐憫,而外地遊客的合理要求則被忽視。這樣的行為違背了法律的公平性,也不利於國際大環境下的國際融合。

旅遊資源開發中法律問題的完善與解決

首先,加快制定我國旅遊領域的專門法律,配合現有法律體系,有效規範和引導旅遊資源的開發利用。加快制定我國旅遊業的專門法律,可以更好地促進解決旅遊業發展過程中許多類似旅遊資源開發利用的問題。

其次,修改、補充和完善旅遊法律規範中關於旅遊資源利用和開發的規定。我國對旅遊業的調整和規範大多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這無疑是旅遊業發展法律保障的壹個瓶頸。我們可以通過補充和修改相關部門法來解決這些問題。比如在《環境保護法》、《文物保護法》、《森林法》中,針對旅遊業的特殊性,對旅遊業做出了專門規定。

第三,遵循國際慣例,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法制建設步伐。在條約、公約、協定的框架下,盡快實現與國際接軌,促進我國旅遊法律制度的完善,保障我國旅遊市場健康、良好、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