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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劃撥地

問題壹:土地劃撥是什麽意思 目前房地產開發用地取得方式主要有兩種:國有劃撥和國有出讓。劃撥土地是指開發商在當初獲得土地的時候是無償獲取的,沒有向國家繳納過土地出讓金;出讓土地是指開發商以有償的方式取得土地,並且根據評估地價的相關比例支付了土地出讓金。兩者的主要區別是,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有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的使用年限為70年,商業用房40年,綜合用房50年等等。

問題二:什麽是劃撥土地 是指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問題三:什麽叫行政劃撥土地?什麽叫出讓土地? 所謂劃撥,是指原國有企事業單位為幹部職工建造福利房時由國家劃撥的土地.現在要作為二手房出賣,互家不能在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情況下讓這塊土地永遠成為福利地在市場上流通,因此要買方繳納壹筆土地轉讓金,然後領取的土地證上土地的性質就改成轉讓了.

轉讓則是該土地本來就是通過投標得到的,已經取得規定的補償.所以在房產轉讓時,土地就不存在再次要求補償的道理了.

問題四:出讓地和劃撥地的區別是什麽 ? 案例:

趙某1997年購買了壹套87平方米的商品房,壹直沒有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2007年,趙某要將此房產出售,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補辦手續,發現自己手中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上標註的土地使用權類型是劃撥,而且沒有年限限制,而壹般商品房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標註的土地類型是出讓,有出讓年限限制。

疑惑:

1、商品房建設用地的劃撥和出讓有什麽區別?

2、趙某能夠轉讓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嗎?

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兩方面的內容:劃撥土地使用權與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區別,以及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在我國取得建設用地主要有兩種方式,出讓(包括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四種形式)和劃撥,因而取得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出讓土地使用權主要有以下區別:壹是適用範圍不同。《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壹)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二是取得的對價不同。土地使用者只需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從 *** 取得土地。出讓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支付足額的土地出讓金從 *** 手中購得土地。三是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年限的限制,出讓土地使用權有最高使用年限限制。四是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和抵押依法受到限制必須經過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符合壹定得條件才可以轉讓、出租和抵押。而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則完全不受上述限制。

2002年,國土資源部發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對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提出明確要求,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對11號令施行前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經營性土地,作為歷史遺留問題也做出了處理決定。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並與2007年10月1日即將施行的《物權法》對設立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做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壹土地有兩個以上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至此,商品住宅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原有劃撥土地必須經過有批準權的人民 *** 批準,補繳出讓金,才能進行商品房的開發建設。

由於劃撥土地是土地使用權人無償取得,《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除規定的四種情況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可以轉讓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依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 *** 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綜上所述,由於趙某的商品房建設用地利用的是劃撥土地,而商品房建設用地原則上應該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有償方式取得,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如果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必須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趙某轉讓劃撥土地上的商品房時,必須補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所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才能辦理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

問題五:房產證上土地取得方式為劃撥是什麽意思? 土地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取得和出讓取得方式,兩者最大的區別是,劃撥是沒有付出對價,而出讓是出錢買來的,是付出對價的,所以房子的土地如果是劃撥取得,那麽房子轉讓時要補交壹筆土地出讓金。

問題六:土地證上的劃撥是什麽意思 劃撥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後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土地的取得方式主要有租賃、入股、授權經營、出讓、劃拔等幾種。

而劃拔土地在國家征用時,沒有土地補償費用。出讓土地上的房屋轉讓時,土地證直接更名即可,只需交納0.5元/平方米的手續費,無需交納土地出讓金。另外劃撥土地證的房屋在二次交易的時候,如果做個人抵押按揭時需要擔保,但出讓的土地證就不需要。

問題七:征用劃撥土地是什麽意思 征用土地是國家為了社會公***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壹定補償的行為。

劃撥土地

也指劃撥土地使用權。根據《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除出讓土地使用權以外的其他各種方式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取得途徑進行了規定:“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 *** 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駭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我國憲法規定,城鎮的土地歸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只有占有權和使用權,而無所有權。

所以說城鎮土地都屬於國有土地。

問題八:劃撥土地使用權是什麽意思? 答:劃撥土地使用權即通過行政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 *** 批準,在土地使用者交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該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用於商品房開發的土地,應依有償方式取得,即依出讓方式取得。但在人多地少,土地供求矛盾日益尖銳的今天,客觀上要求劃撥的土地使用權能夠流轉,房地產市場發展本身也要求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因此,1990年國務院發布的《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5條規定,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要經市、縣人民 *** 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條件是:1、土地使用者必須是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它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4、依照有關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 *** 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取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即只有按照上述《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土地出讓,妳才可能辦理房產證,否則屬於違法用地,開發商不能享有該幅土地使用權,妳當然也就無法辦理產權證了。

問題九:土地性質是劃撥和出讓怎麽區分?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由 *** 部門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後將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使用範圍不同:劃撥土地屬政策性用地,壹般只能用於公益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等,不用於其他商業目的,目前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也均以劃撥方式取得。 2、取得對價不同:劃撥土地是 *** 無償提供給用地者的,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僅須支少量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甚至是無償獲得;出讓土地則是土地使用者以市場價從 *** 手中購得。 3、使用期限不同: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因此,除非 *** 因規劃變更需收回土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者要轉讓土地及地上建築物,使用者可以無限期使用。出讓土地使用權則有最高土地使用年限的限定。如普通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最高為70年,商業用地為40年,綜合用地為50年等,使用期屆滿後國家可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4、轉讓條件不同:劃撥土地的轉讓須經原批準使用土地的機關批準,經濟適用房轉讓還須經過壹定的年限,且轉讓時須補償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出讓土地和商品房的轉讓則沒有這樣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