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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標準化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全國旅遊標準化管理,推進旅遊標準化建設,全面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標準化是旅遊業各項工作的技術基礎,是提高旅遊業整體效益、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手段。旅遊標準化是全國標準化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組織實施,業務上受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導。

第三條旅遊標準化的主要任務是在全行業範圍內組織制定與旅遊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實施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推動旅遊企業開展標準化工作;推進旅遊行業標準化工作制度化、規範化,提高旅遊行業安全保障能力、質量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四條旅遊標準化是旅遊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將其納入行業管理範圍。

第五條積極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特別是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旅遊組織、旅遊發達國家和專門機構的標準,積極與國際接軌;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化活動,參與相關國際標準的研究和制定,維護國家和旅遊業利益。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旅遊標準化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可以設立旅遊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組織管理。

第七條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統壹領導和管理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制定本行業的具體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計劃;

(三)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查與旅遊相關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負責管理標準的審批、編號、出版和備案;

(四)負責組織和管理旅遊行業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出版發行;

(五)組織實施或會同國家旅遊局相關業務管理部門實施相關標準,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負責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七)指導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的旅遊標準化管理和工作機構的工作;

(八)組織全國旅遊標準化人員的專業培訓、考核和資格認證;

(九)組織和參加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會議和活動;

(十)組織和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國際標準化會議和活動;

(十壹)組織旅遊標準化成果的申報和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表彰獎勵。

第八條國家旅遊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業務範圍內標準項目的管理,其相關職責是:

(壹)根據全國旅遊標準委的委托和標準項目計劃,組織制定和修訂相關標準;

(二)根據標準項目實施計劃,組織實施相關標準,並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全國旅遊標準化工作的技術歸口管理和標準解釋,其主要職責是:

(壹)開展旅遊標準化基礎理論研究,提出旅遊標準化方針政策建議;

(二)協助組織旅遊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審查,負責組織制定旅遊標準規劃體系;

(三)負責旅遊標準的審查,對標準的技術內容負責;對強制性標準或推薦性標準提出建議;

(四)負責旅遊標準化成果的分析研究,調查分析標準實施情況;

(五)組織旅遊標準化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

(六)開展旅遊標準化國際交流與合作,承擔國際標準化相關工作。

第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領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標準化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國家標準化法律、法規和旅遊標準化管理規定,制定本地區旅遊標準化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制定本地區旅遊標準化工作的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旅遊局發布的標準項目的制定和修訂工作;

(四)根據標準實施計劃,在本地區組織實施,並進行監督檢查;

(五)指導區內企業標準化工作,接受區內企業標準備案;

(六)承擔國家旅遊局交辦的其他標準化工作。

第十壹條旅遊企業標準化管理機構或工作機構負責管理本企業的標準化工作,應做好以下工作: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旅遊行業有關標準化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執行有關旅遊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三)制定並執行嚴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

(四)監督檢查標準的實施;

(五)開展標準化宣傳和培訓活動,組織對本企業標準成果和標準化工作的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標準的制定、審查和發布

第十二條旅遊業制定和修訂的標準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沒有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旅遊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制定和修訂:

(壹)有利於保障旅遊安全,提高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維護旅遊企業和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二)有利於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保護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推廣科技成果,提高經濟效益,滿足經營管理需要,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可靠、操作可行;

(三)有利於促進對外合作和國際交流;

(四)行業標準、企業標準不得與國家標準相抵觸,企業標準不得與行業標準相抵觸,相關標準應當統壹、協調、配套;

(五)鼓勵直接采用國家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

(六)符合國家和旅遊行業的有關政策,支持和配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七)積極發揮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的作用。

第十四條根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旅遊行業標準管理範圍,下列需要在全國或者旅遊行業範圍內統壹規範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為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a)旅遊業的基礎、信息和壹般標準;

(2)旅遊標誌和術語標準;

(三)旅遊基礎設施和項目設施標準;

(四)旅遊服務質量標準;

(五)旅遊規劃和資源調查標準;

(6)特色旅遊產品及質量標準;

(七)旅遊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勞動保護標準;

(八)旅遊標準規劃體系規定的其他標準。

第十五條鼓勵旅遊企業對其經營、管理和工作中需要協調統壹的技術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制定企業標準。

企業標準是企業組織生產經營管理的技術依據,貫穿於生產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過程,是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和加強現代化管理的重要依據。

企業標準由企業批準、編號、發布,並按照有關規定備案。

第十六條旅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

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法律、法規規定為強制性標準的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包括:

(壹)保證旅遊業生產、經營、管理和勞動安全的標準;

(2)旅遊規劃建設標準;

(三)公共場所、旅遊餐飲衛生標準和環境保護標準;

(四)重要的旅遊術語、符號、代號、標誌和文本格式標準。

其他旅遊標準為推薦性標準。

第十七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標準化導則》(GB/T 1)國家標準和《旅遊標準化導則》行業標準,企業標準的編寫也可以參照上述標準。

第十八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制、修訂項目計劃,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每年定期向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提出下壹年度的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經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統壹匯總、統籌協調後,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報國家旅遊局審批,正式下達年度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

第十九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任務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確定標準起草單位下達,並負責督促標準起草單位按計劃按時完成;重大標準的修訂工作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負責組織和監督。

第二十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評審,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統壹組織,具體工作由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承擔;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批準發布,按照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壹條標準實施後應及時進行復審,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委托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標準的確認、修改、修訂或廢止,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批準和發布。

第四章標準的實施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強制性標準壹經批準,所有旅遊企業必須執行。旅遊生產經營活動中提供的所有產品和服務必須符合標準要求。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不符合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要求的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推薦性標準是國家推薦和推廣的政策標準,鼓勵各方積極采用。當推薦標準由國家旅遊局強制執行或作為合同依據時,推薦標準也應在其有效範圍內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提供產品和服務必須制定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新產品和服務的開發必須充分考慮標準化的要求,不符合標準化要求的產品和服務不允許向社會提供。

第二十五條在實施標準過程中必須具備的物質技術條件,應納入單位建設、培訓、技術改造計劃。

第二十六條標準實施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標準解釋單位咨詢,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司和相關業務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實施須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旅遊局的統壹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重要標準的實施情況應及時向國家旅遊局報告。

第二十八條各級旅遊標準化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管理職責分工,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接受委托,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對標準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章標準化基金

第二十九條國家旅遊局設立標準化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由國家旅遊局財務司和標準化司共同管理。專項資金用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為制定和修訂旅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提供補貼;

(二)標準評審會議費和勞務費;

(三)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年會及相關活動;

(四)開展標準化研究、專題會議和國際交流等活動。

第三十條國家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經費,按國家標準經費管理的規定,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撥付,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補足或與標準起草單位協商解決。

第三十壹條行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經費,從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專項經費中撥付,不足部分由標準計劃提出部門解決。

第三十二條企業標準的制定和修訂費用由企業自行解決,可以列入經營管理成本。

第三十三條省旅遊標準化管理機構的工作經費由相關行政經費和業務經費組成。

第三十四條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工作經費按照全國旅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籌集和使用,不足部分由國家旅遊局標準化專項經費撥付。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各類旅遊標準均為科技成果,技術水平高、成果顯著的標準將向有關部門推薦和申報科技成果獎。

第三十六條各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旅遊企業應當對在標準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以及長期從事標準化工作並取得成績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標準或無標準經營,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事故的,追究相應的行政、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標準化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和重大損失的,應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