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負責制定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負責指導和監督旅遊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
(三)負責對國家旅遊局直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旅遊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旅遊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辦理直屬企業和其他經營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接受本地區下壹級旅遊部門單位對旅遊企業離任法定代表人審計結論的審查。第十壹條國家旅遊局直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直屬企業審計機構,負責對下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第十三條非旅遊主管部門所屬的旅遊企業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第十四條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旅遊行業各級審計機構力量不足以辦理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企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十五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
(壹)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完整,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值增值情況;
(三)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資產不實、賬實不符、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四)企業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因長期拖欠造成的呆賬、壞賬等重大經濟損失問題;
(五)企業的經營決策是否合理、正確、合法,有無經濟違法行為,有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事件;能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員工的利益,是否存在明顯的只顧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短期行為;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十六條在離任審計中,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同時應當對其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的內容包括經濟效益目標、社會效益目標、管理目標和國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