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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規定

第壹條為了維護國家、企業和職工的利益,加強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廠長工作條例》,結合旅遊行業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旅遊企業是指旅行社、涉外賓館飯店、貿易公司、投資公司、旅遊公司、免稅商品公司、開發公司、出版印刷發行公司等與旅遊有關的企業(含企業化管理的旅遊機構)(以下簡稱旅遊企業)。第三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或者因各種原因離任前,應當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未經審計,離任法定代表人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不得解除;凡從原用人單位系統調出的,不得辦理離職手續。第四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從經濟責任、經營業績等方面劃分企業法人不同時期的經濟責任,以督促企業自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為旅遊企業主管部門和有關領導機關考核使用幹部提供了客觀可靠的依據。第五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內承擔經濟責任的時間,從企業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至任期結束或者屆滿之日止;任期中途離職的,以企業主管部門決定的離職時間為準。第六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是旅遊行業內部審計的主要內容之壹。各級審計機關和旅遊管理部門的審計人員,在對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保守秘密的原則。第七條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和工作條件,並協助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開展工作。第八條根據現行旅遊企業管理體制,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行分級負責和按隸屬關系審計相結合的制度。第九條審計署駐國家旅遊局審計局履行下列職責:

(壹)負責制定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的相關規章制度;

(二)負責指導和監督旅遊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

(三)負責對國家旅遊局直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旅遊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負責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旅遊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辦理直屬企業和其他經營機構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審計;接受本地區下壹級旅遊部門單位對旅遊企業離任法定代表人審計結論的審查。第十壹條國家旅遊局直屬企業內部審計機構負責對所屬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第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重點旅遊城市的直屬企業審計機構,負責對下屬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第十三條非旅遊主管部門所屬的旅遊企業負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濟責任審計。第十四條根據分級負責的原則,旅遊行業各級審計機構力量不足以辦理法定代表人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企業主管部門可以直接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第十五條旅遊企業法定代表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

(壹)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和合法性;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完整,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保值增值情況;

(三)企業收入、成本、費用、利潤及其分配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弄虛作假、資產不實、賬實不符、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等問題;

(四)企業負債、權益的真實性,債權債務是否清晰,有無因長期拖欠造成的呆賬、壞賬等重大經濟損失問題;

(五)企業的經營決策是否合理、正確、合法,有無經濟違法行為,有無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事件;能否正確處理國家、企業和員工的利益,是否存在明顯的只顧眼前利益、損害企業長遠利益和社會公益的短期行為;

(六)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十六條在離任審計中,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其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同時應當對其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評價的內容包括經濟效益目標、社會效益目標、管理目標和國家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