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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進壹步擴大對外開放,開發利用我市豐富的旅遊資源,促進我市旅遊業由觀光型向觀光度假型轉變,加快旅遊業的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辦國家旅遊度假區有關問題的通知》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大連金石灘國家旅遊度假區(以下簡稱度假區),是經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批準建立的,以接待海外旅遊者為主的綜合性旅遊度假區。第三條 度假區以發展高創匯型旅遊待業的為主,適當發展為旅遊業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度假區的企業必須是現代化、外向型、高創匯、高效益的企業。第四條 鼓勵外國和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度假區投資,開發旅遊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第五條 度假區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和國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大連市有關規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六條 度假區必須加強規劃管理,度假區總體規劃應與大連金石灘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相協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金石灘風景名勝區的自然資源。第二章 管理機構第七條 度假區設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度假區管委會),在大連市人民政府領導下,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八條 度假區管委會的主要職權是:

(壹)編制度假區的總體規劃和發展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負責組織實施;

(二)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遼寧省、大連市的有關法律、規章,制定和發布度假區的有關具體管理規定;

(三)按規定審批度假區的投資項目;

(四)管理度假區內的財政工商、勞動人事、土地房產、環境保護、道路交通、治安消防等工作;

(五)負責度假區內各項基礎公用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六)處理度假區內的有關涉外事務;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九條 海關、外匯管理、銀行、保險等部門經批準在度假區內設立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辦理有關業務,為投資者提供方便。第十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度假區管委會所屬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支持度假區管委會對度假區實施統壹管理。第三章 投資及經營管理第十壹條 中國境內外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經批準均可在度假區內采取合資、合作、獨資等方式興辦企業,投資開發旅遊設施和經營旅遊項目。第十二條 度假區鼓勵投資開發建設和經營下列項目:

(壹)遊覽、娛樂項目;

(二)賓館、別墅、餐飲和購物等服務項目;

(三)為旅遊業務服務的生產性企業;

(四)與度假區相配套的公用、基礎設施和建設項目;

(五)其他旅遊和服務項目。第十三條 度假區內,經批準可以興辦外匯商店、免稅商店或中外合資商業企業。具體審批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經國家旅遊局批準,度假區內可開辦中外合資經營的第壹類旅行社,經營度假區內的海外旅遊業務。第十五條 度假區內禁止興辦汙染環境的項目。第十六條 在度假區內興辦企業,應向度假區管委會提出申請,經批準後按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管理手續。

在度假區內投資建設和經營旅遊項目需要用地的,應依照《大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度假區管委會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使用證。第十七條 度假區內企業可自行確定內部機構、人員編制、招聘職工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企業招聘職工不受區界限制,職工壹律實行勞動合同制。第十八條 度假區內企業應建立財務、會計賬簿。經營多種業務的企業,應按業務種類分別建立會計帳簿。對進出口免稅及海關按保稅貨物辦理的物資,應建立海關認可的專門帳簿。

企業應按規定向度假區的財政、稅務、海關等有關部門報送會計報表,並接受監督。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經中國註冊的會計師驗證並出具證明。第十九條 度假區內的企業改變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經濟性質、經營範圍、經營方式、註冊資金、經營期限以及分立、合並、終止營業等,均應依照有關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第二十條 度假區內外商投資企業外商的所得利潤、外籍員工的薪水以及他們的其他合法收入,均可在依法納稅後匯出境外。第二十壹條 度假區內企業所有外匯管理,應由指定的中國銀行或經外匯管理部門指定的其他銀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