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夫妻倆打算7月6日出發。後來他們看到孩子,臨時決定取消行程,然後提出帶孩子去其他地方。孩子們當然拒絕了,然後就住進了老人家裏。壹開始他們說住壹年,後來又改成壹個月。期間,他們給老人送禮物,接送孩子,帶孩子去玩,以取得孩子的信任。從這裏可以看出,兩人是真的要帶著孩子自殺了。
其次,他們自殺的地點還有很多疑點。選擇的地點,包括自殺的時間和方式都很儀式化,可能說明這對夫婦有點迷信。另外,孩子應該是在自殺前幾個小時內被殺的,這就很難判斷是否有迷信的因素。
最後說壹下自殺的兩個人。兩人的相似之處在於,都是離家出走,生活並不順利。自殺前的旅遊行為很可能是自殺前的享受。他們之所以帶著孩子,可能和女方不孕有關,所以他們覺得既然要死了,為什麽不帶個孩子壹起走呢?綜上所述,可以定義為兩個人的自殺是為了讓孩子在壹起,是否迷信並不是特別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