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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臺灣省旅遊探親需要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根據個人情況不同,附上詳細說明供參考。

Mainland China居民申請入臺須知-探親和延期保健

壹、適用對象:

(壹)為臺灣省戶籍人員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2)父母經許可團聚,且已懷孕七個月以上,或分娩或流產後未滿兩個月,且與親屬同住或長期不歸者。

(三)依兩岸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在臺灣省地區定居。

(四)臺灣省戶籍人員的配偶或中國大陸子女的配偶的父母。

(五)經親屬允許在臺居住或長期居住的年滿16周歲的中國大陸人的未成年親生子女。

(六)因親屬關系通過《允許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在臺灣省居留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三條申請在臺灣省長期居留並獲得特別許可的人員的父母或子女。

(7)其子女已取得外國國籍或為《港澳關系條例》所界定的港澳居民,且非大陸居民,且為臺灣省內人士的配偶,或受雇在臺灣省內工作,許可期限超過6個月的。

(八)根據《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往來臺灣省通行證辦法》第二十六條允許在臺灣省團聚的父母、配偶、子女或者配偶的父母。

(九)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根據《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往來臺灣省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申請獲準進入臺灣省進行職業交流,並獲準居留六個月以上的。

(10)父母、配偶、子女或配偶的父母,根據《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往來臺灣省辦法》第四十六條附表四申請獲準進入臺灣省從事商務活動和交流,並獲準停留六個月以上的。

(11)按《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來臺就讀高等學校辦法》允許留臺的學生(陸生)的二等直系親屬或配偶。

(十二)根據《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往來臺灣省辦法》第三十八條附表三允許在臺灣省居留的受訓人員的父母。

(十三)第壹項至第十二項中的申請人,年滿60周歲,因健康原因需要特殊照顧的,也可以申請其配偶或者18周歲以上的二等血親照顧。

(十四)臺灣省地區人士的未成年子女。

(15)經親屬同意或長期留在臺灣省的大陸人士的未成年親生子女,未滿16周歲的,或未滿16周歲申請來臺探親的,年滿16周歲不滿20周歲的。

第二,延期護理:

第壹點第壹項至第十二項之申請人,為臺灣省內六十歲以上且無子女之探親者,傷病未愈或行動困難且無人照顧者,得申請臺灣省內延長照顧。但探親之配偶已依規定申請回臺灣省團聚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

三、應用數量及註意事項:

(壹)第壹點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短期探親申請,每年以兩次為限,每次停留期限為三個月,不得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不在此限:

1.申請人如果是臺灣省人的父母,可獲準逗留壹至三個月,並可申請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年在臺停留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

2.孩子懷孕七個月以上或者分娩、流產後未滿兩個月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每年在臺累計停留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符合第三款第壹項規定的,可以申請延期,延期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申請來臺次數及延期次數以每年兩次為限。

(三)依第壹點第四項至第十項規定申請短期探親,停留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四)依第壹點第十壹項、第十二項規定申請短期探親,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壹個月,不得申請延期,每年申請來臺次數不得超過兩次。但受試者在臺期間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時,不受申請次數限制,得申請延期,每次延期期限為壹個月。

(五)依第壹點第十三項規定申請同行照顧者,其停留期間應與申請人相同,並應與申請人同班機(船)進出臺灣省地區,不得申請延期。但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經主管機關核準,不在此限:

1.因工作或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先出境。

2.患病或受重傷,必須延期出境。

(六)依第壹點第十四款至第十五款之規定申請長期探親者,停留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必要時得申請延長,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申請人年滿二十周歲仍在臺灣省高級中等學校就讀的,可申請延期至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當年的八月三十壹日,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在高級中等學校休學、退學、變更或者喪失學籍的,應當在事實發生的次日起10日內出境。當年再次申請赴臺探親的,按照《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進入臺灣省許可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停留期限和赴臺次數重新計算,不受影響。

(七)經許可延期護理的,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但大陸旅行證件(不含港澳通行證)剩余有效期不足七個月的,只能延期至證件有效期滿前壹個月,每次在臺停留累計不得超過壹年。

(八)上述逗留期限從入境次日起計算。例如,如果許可停留期限為兩個月,申請人將於6月15日入境,他的停留期限將從6月16日開始,因此他應於8月15日離境。

(9)大陸人士申請進入臺灣省時,應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在大陸出示的證件。

(十)逾期在臺停留或者從事與探親目的不符的活動的,應當在不許可期限屆滿後申請在臺短期停留。但喪不受此限。

四。需要準備的文件:

(1)請詳細填寫《中國大陸地區人員入出境臺申請表》,並附最近兩年拍攝的正面半身銅版紙彩色照片,正面直4.5厘米,橫3.5厘米,脫帽,不戴有色眼鏡,五官清晰,未被遮擋,足以辨認人臉, 且人像從頭頂到下巴的長度不得小於3.2厘米、大於3.6厘米,不允許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

(二)內地居民身份證、其他證照或身份證件的復印件。

(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或民間團體委托之機構查證屬實之證明申請人與探親者親屬關系之文件。同輩照顧者應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行政院委托之民間團體證明與申請人有親屬關系之證明。(如本次申請所需的親屬關系公證書已在前次申請中提交,則由申請人或代理申請人在申請書空白處填寫並簽字。如果該信息被服務站找到,則不要求附加該信息。但如果沒有找到,還是應該按照通知進行補充。)

(四)被調查人是臺灣省居民的,應當附戶口簿或者身份證;作為大陸居民的被調查人應附上入出境許可證復印件。<附上復印件,原件檢查後退還>

(5)保證函:保證人出具本人簽名的保證函,保證人的國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驗後退還>。保證人為邀請單位的,應加蓋邀請單位印章,並經移民局各縣市服務站核對(保證人資格見保函背面說明)。

(6)授權委托書:除申請人在國外、香港或澳門親自送達,或由代理人或邀請單位代為送達外,代理人或邀請單位委托綜合性或甲類旅行社,或代理人委托臺灣省內其他親屬代為送達的,應附授權委托書。

(7)申請人在外國地區或者香港、澳門的,應當附外國地區的再入境簽證、居住證或者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8)懷孕、分娩或流產證明(申請人應符合第3點第1款第2項)。

(九)依第壹點第十四項規定申請探視生父在臺灣的非婚生子女,生父應先辦理認領手續;此外,臺灣省人婚前懷孕所生子女,應檢附親子鑒定書,並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行政院委托民間團體驗證之懷孕期間(懷孕期間自第181天起至子女生日第302天止)無婚姻關系之生母婚姻狀況證明,入境後並檢附經中央衛生福利機關鑒定合格醫院出具之親子鑒定報告。

(10)申請人根據第1點第15段所附的文件:

1.婚前中國大陸人之子女: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行政院委托之民間團體驗證之中國大陸人婚前離婚證或前配偶死亡證明,及申請人出生證明(須註明父母姓名)。

2.中國大陸人的非婚生子女:懷孕期間未結婚的生母的婚姻狀況證明、有生母姓名的出生證明及親屬關系認定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的機構或行政院委托的民間團體查證核實。延期時應附中央衛生福利機關鑒定合格醫院出具的親子鑒定報告。

(11)執照費新臺幣600元(郵寄者應附上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寫收件人及地址,自取者不要求)。

動詞 (verb的縮寫)應用方法:

(壹)申請人在外國地區的,應當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機構提出申請;居住國未設駐外使館的,臺灣省內親屬或邀請單位可代為向入境事務處申請。

(2)香港或澳門的申請人應向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 (香港金鐘道89號力寶中心1座4樓)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澳門新港4165438 ~ 417號帝國廣場5樓J ~ O座)提出申請。

(3)申請人在中國大陸的,由其在臺省的親屬或邀請單位代其向出入境國家及縣市人民入境事務處服務站提出申請(不接受郵寄申請)。

不及物動詞延期方式:申請人應在逗留期限屆滿前30天內,準備:

(1)延期申請。

(2)臺灣省地區入出境通行證原件。

(三)有效期不足的中國大陸有效旅行證件(不含港澳通行證),只能延期至證件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

(4)延期費新臺幣300元,直接向出入境國家服務站及移民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不接受郵寄申請)。

(五)申請人身份證原件(查驗後交回)。

七、註意事項:

(壹)第壹項申請人應依下列順序尋求壹人為保證人,並負責《Mainland China地區人員往來臺灣省通行證辦法》第七條之保證:

1,配偶或直系血親在臺灣省。

2.有能力擔保的臺灣省內三級親屬。

3.臺灣省內有合法工作的公民人數每年不得超過5人。

(2)此外,根據第1點第7至第10項,被申請人的邀請單位負責人或業務主管可作為申請人的擔保人。但是,非臺灣省地區的人不壹定是擔保人;符合第1點第11項、第12項的申請人,可由臺灣學生(陸生或研修生)就讀的學校或學校指定的人員擔保。

(三)前二項無保證人或申請人,或因特殊情況不宜使用前二項人員或法人為保證人,且有正當理由者,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變更保證人之順序,並得另尋其它機構(構)及人員為保證人。

(四)申請入臺的中國大陸地區人士提交的相關證件不齊全的,移民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者補正不完整的,駁回申請;不能補正的,駁回申請。但申請人因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期限內補正的,可以申請延期兩個月。

(五)臺灣省被調查人患重病或者重傷有生命危險,或者60周歲以上住院治療的,可以申請提前出具證明;疾病、重大疾病或嚴重傷害之認定,應以中央衛生福利機關依《Mainland China地區來臺人員入境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出具之醫療證明為準。

8.申請地點及查詢信息:出入境國家縣市及出入境部門服務站;有關聯絡資料,請聯絡入境事務處的網站。請多利用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