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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出境有哪些保密要求?

法律分析:涉外活動應註意以下保密要求:

(1)不要帶領外國人進入國家禁止進入的禁區和涉密部門;

(2)與境外人員會談,不得擅自涉及國家機密,必須按照事先確定的會談範圍和口徑進行;

(三)出入境組織、機構和境外駐華人員或者隨行境外人員不得攜帶國家秘密載體;

(四)遇有境外人員來電、來函、采訪、拍照、電影、電視、錄像或者索取資料,有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拒絕並及時向機關、單位反映情況;

(5)在對外溝通中,如外方有正當理由要求我方對其提供的信息保密,我方人員應承諾保密;

(6)不使用境外通信設施進行保密通信和聯絡,不使用境外人員使用的辦公設備處理保密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十二條機關、單位負責人及其指定的人員是保密工作負責人,負責本機關、單位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和解除。

機關、單位確定、變更或者撤銷本機關、單位的國家秘密時,承辦人應當提出具體意見,經保密責任人審核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