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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蒙古國旅遊有什麽手續?

法律分析:1,旅遊簽證:持因私護照只能辦理最長30天的旅遊簽證,可前往蒙古國駐北京大使館(建國門外秀水北街2號)和蒙古國駐呼和浩特總領事館(呼和浩特內蒙古賓館)。所需材料:護照(有效期6個月以上);兩張照片(但都不是辦簽證用的,蒙古簽證上只有壹個大大的墨水印章);邀請函(可從國內任何機構或組織獲取,建議互聯網幫妳);房產證(首次境外遊要準備,經常境外遊不用出示)。需要4個工作日,退房日期壹般根據行程時間確定,最長30天。在蒙古國停留30天以上的,必須到當地派出所辦理延期離境。持因私護照在蒙古國居留超過1個月且未辦理延期離境手續的外國居民將被驅逐出境。

2.過境簽證:經蒙古國前往第三國的人員,無論停留多久,都必須辦理過境簽證。申請過境簽證所需時間:壹周。所需材料和手續:出國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和護照號碼);3張照片;填寫1簽證申請表。出國不經過蒙古國,需要經過蒙古國回國的,不在國內辦理過境簽證,而是在最後訪問的國家辦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條公安部和外交部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駐外使館、領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駐外機構(以下簡稱駐外簽證機構)負責簽發境外外國人入境簽證。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出入境邊防檢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及其出入境管理機構負責外國人停留和居留的管理工作。公安部和外交部可以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委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受理外國人入境居留申請。公安部和外交部要在出入境事務管理方面加強溝通合作,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職責行使職權、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