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旅行社條例》第五十五條違反了本條例的規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壹)未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的;(二)與旅遊者簽訂的旅遊合同未載明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事項的;(三)未經旅遊者同意,將旅遊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四)將旅遊業務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旅行社的;(五)未與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遊者簽訂委托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