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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報廢的最新政策

法律解析:9座及以下非營運客車(含轎車、越野車)使用年限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無需審批,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壽命,每年檢驗兩次。超過20年的,從21年開始,每年檢驗4次。旅遊客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客車使用年限10年。營運客車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

法律依據:《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強制報廢,車主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照規定辦理登記、拆解、銷毀,並將報廢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註銷: (壹)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使用年限的;(二)經修理調整後,仍不符合在用車輛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三)經修理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後,向大氣排放汙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在用機動車國家標準相關要求的;(四)檢驗期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