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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導遊人員管理辦法》,國家對導遊人員管理如下

第壹條為了加強導遊隊伍建設,維護旅遊市場秩序和旅遊者合法權益,根據《導遊管理條例》和《旅行社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實行分級管理。

第三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實行導遊資格考試制度和等級考核制度。

第四條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導遊人員實行記分管理制度和年度審核制度。第五條國家實行統壹的導遊資格考試制度。只有通過考試的人才能獲得導遊資格證。

第六條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資格考試的政策和標準,監督管理各地考試工作。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導遊資格考試。

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副省級市負責本地區導遊人員的考試。

第七條堅持考訓分離、自願培訓的原則,不得強制考生參加培訓。

第八條考試合格後,組織考試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將在考試結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頒發《導遊人員資格證書》。

未就業滿3年的,資格證書自動失效。

第九條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在旅行社或者導遊管理服務機構註冊的,應當持勞動合同或者導遊管理服務機構註冊證書向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導遊證。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是指具有相應導遊規模、相應導遊管理服務機構和穩定執法隊伍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副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地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取得導遊人員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申領導遊證,並參加由頒發導遊證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崗前培訓和考核。

第十壹條《導遊資格證》和導遊證由國務院旅遊行政部門統壹印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境使用。

任何單位不得單獨發放其他形式的導遊證。第十二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記分管理。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記分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記分管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導遊人員記分管理的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導遊人員計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

第十四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10分:

(壹)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

(二)引誘或者安排旅遊者參與色情、賭博、毒品活動的;

(三)有毆打或辱罵遊客行為的;

(四)欺騙或者脅迫旅遊者消費的;

(五)未經年審合格繼續從事導遊業務的;

(六)因自身原因,給旅遊團造成較大傷害和損失的。

第十五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8分:

(壹)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

(二)擅自增加或減少旅遊項目的;

(三)擅自終止導遊活動的;

(四)解說中摻雜庸俗、淫穢和迷信內容的;

(五)未經旅行社委派,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包導遊業務的。

第十六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6分:

(壹)向旅遊者銷售商品或者向旅遊者購買商品;

(二)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遊者索要小費;

(三)因自身原因,錯過或錯過旅遊團的;

(四)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

(五)將導遊證出借給他人使用的;

(六)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援的。

第十七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4分:

(壹)私自帶團旅遊的;

(二)無故不參加集體活動的;

(三)未佩戴導遊證或導遊證從事導遊活動的;

(四)不尊重旅遊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習慣。

第十八條導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扣2分:

(壹)未按規定時間到達崗位的;

(二)10人以上的團隊未打接待機構旗幟的;

(三)未攜帶正式接待計劃的;

(四)車站未顯示旅行社標誌的;

(五)儀表和著裝不整潔;

(6)講解期間吸煙或進食。

第十九條導遊被扣10分後,最後扣分的旅遊行政執法單位暫扣其導遊證,並出具導遊證保管證明,在10日內通知導遊所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註冊單位。正在帶團的導遊憑旅遊執法單位出具的滯留證明完成剩余的遊覽行程。

第二十條對導遊人員的違法行為,除扣除其相應分值外,應依法予以處罰,並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處罰。

導遊通過年審後,年審單位應當取消其遺留分數,重新計入初始分數。

第二十壹條旅遊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扣分或者隨意處罰的,由上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批評通報,同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年度審核制度。導遊必須參加年審。

國務院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全國導遊人員年檢政策,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導遊人員年檢工作,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地方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導遊年檢。

第二十三條年度考核以評價為主,評價內容應當包括:當年導遊業務情況、扣分情況、接受行政處罰情況、遊客反饋情況。評價等級分三種:年審通過、暫緩年審、年審不通過。

第二十四條壹次扣10分,將不能通過年審。

累計扣分達到10分的,暫停年審。

壹次扣8分,全行業通報。

壹次扣6分的,予以警告批評。

被暫緩通過年審的,要經過培訓整改後才能重新上崗。

第二十五條導遊人員必須參加當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年度培訓。培訓時間應根據導遊業務需要靈活安排。每年累計培訓時間不得少於56小時。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或者導遊管理服務機構應當為註冊導遊建立檔案,對導遊進行崗位培訓和指導,建立導遊工作檢查、考核和獎懲的內部管理機制,受理和處理對導遊的投訴,負責導遊年審的初評。第二十七條國家對導遊人員實行等級考核制度。導遊分為初級、中級、高級、特級四個等級。

第二十八條國家旅遊局組織成立全國導遊人員考核委員會。全國導遊人員考評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導遊人員考評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旅遊行政部門要組織成立導遊人員考評辦公室,在全國導遊人員考評委員會的授權和指導下開展相應工作。

第二十九條在省級以上單位組織的導遊技能競賽中獲得最佳名次的導遊,經全國導遊等級評定委員會批準,可以晉升壹級導遊等級。壹個多次獲獎的人只能晉升壹次,晉升的最高級別是高級。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