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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旅遊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旅遊法》《江蘇省旅遊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資源保護開發,旅遊業發展促進,旅遊經營服務,旅遊安全保障,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遵循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統壹的原則,突出地方特色,提升旅遊品質,促進旅遊與城市融合,倡導健康、文明、生態旅遊方式,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旅遊工作的組織和領導。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處理以下重大事項:

(壹)研究、協調旅遊發展規劃編制、旅遊資源整合、旅遊品牌項目建設、旅遊形象推廣等事項;

(二)組織、協調旅遊聯合執法;

(三)組織、協調旅遊公***服務體系建設;

(四)統籌、協調其他促進旅遊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市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的日常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第五條 市、縣(市)、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旅遊業的指導協調、公***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保障和促進旅遊業發展。第六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旅遊資源保護利用、旅遊產業促進、旅遊安全監督、旅遊秩序維護、旅遊糾紛處理和文明旅遊宣傳等工作。第七條 旅遊者、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在旅遊活動中應當遵守文明旅遊公約,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維護旅遊秩序。第二章 旅遊發展與促進第八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確認旅遊資源點,建立旅遊資源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支持有關研究機構、高校、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個人,發掘旅遊資源的文化內涵。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旅遊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對旅遊業的支持力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旅遊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全域旅遊理念,以建成區域旅遊中心城市和旅遊目的地城市為目標,突出楚漢文化、軍事文化等歷史文化特色和本地山水特色,並對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發展進行統籌安排。

編制旅遊發展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生態紅線區域保護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區、水利風景區、飲用水源地、森林公園、濕地等保護和利用規劃相銜接,並公開征求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旅遊發展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旅遊資源,吸引資金投入,引導建設符合市場需求的旅遊品牌項目。

旅遊品牌項目的服務功能應當按AAAAA級旅遊景區標準建設。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旅遊發展規劃的要求,依法保障旅遊項目建設用地供給。

鼓勵利用荒地、荒坡、荒灘、廢棄礦山礦區和廢舊廠房等開發旅遊項目。第十三條 利用自然資源開發旅遊項目,不得破壞景觀、汙染環境。利用歷史人文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其特有的歷史文化風貌。

開發旅遊項目,應當符合旅遊發展規劃,不得將旅遊用地改作他用。第十四條 國有旅遊資源可以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分離,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以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經營權。第十五條 鼓勵利用社會資本開辦民間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等旅遊項目。

鼓勵旅遊景區、旅遊度假區或者演藝公司開發體現文化特色的旅遊演藝產品。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旅遊公***服務體系建設。根據需要,設立旅遊集散中心、旅遊停車場、旅遊廁所、自駕車營地等旅遊公***服務設施;在旅遊者集中場所設置公益性的旅遊咨詢點或者導覽設施,為旅遊者提供本地及周邊區域相關旅遊信息;在旅遊景區周邊的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地鐵站和人行道路上設置旅遊景區指引標識;在機場、車站和旅遊景區就近設置團隊旅遊車輛上、下客站點或者臨時停車點。

旅遊主管部門和交通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旅遊者集中場所與主要旅遊景區之間的旅遊專線,完善旅遊公***交通線路運營,方便旅遊者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