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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促進旅遊業發展辦法

第壹條 為落實我市產業結構調整規劃,促進旅遊業快速發展,使其成為我市接續支柱產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促進和發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第三條 旅遊業的促進和發展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可持續發展、突出地區旅遊資源優勢和文化特色的原則。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旅遊發展委員會,負責旅遊業發展的宏觀決策,處理旅遊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發展的規劃、管理、指導、服務和監督工作。

各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旅遊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五條 旅遊業發展應當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旅遊業發展實際,適時制定具體扶持政策,推動旅遊業快速發展。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設立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逐步增加。旅遊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旅遊規劃、宣傳促銷、人才培訓、智力引進和表彰獎勵等。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溪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編制旅遊區域規劃和旅遊景區(點)詳細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旅遊項目開發應當依據旅遊區域規劃和旅遊景區(點)詳細規劃進行。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定期舉辦“中國·本溪楓葉節”等旅遊產品推介促銷活動,提高旅遊產品知名度;通過各種媒體宣傳旅遊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發布旅遊政務、旅遊服務、旅遊開發項目等信息。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和旅遊城市的協作配合,發揮本地旅遊資源特色和地域旅遊產品優勢,加強區域合作,實施資源***享、優勢互補,建立旅遊產品連鎖經營網絡。第十條 各級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維護旅遊市場正常經濟秩序。第十壹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發展旅遊教育,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對旅遊教育的投入,培養旅遊專業人才,引進智力成果,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民的旅遊興市教育,提高公民文明素質,樹立旅遊城市形象和旅遊經濟發展意識。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對促進旅遊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四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旅遊經營者依托本地區工業、農業、林業、水利、商業、體育、科技、文化、文物、教育和衛生等社會資源,開發工業旅遊、農業旅遊、生態旅遊、文化旅遊、冰雪旅遊、節慶活動等專項旅遊產品。第十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旅遊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旅遊信息網絡。在車站、主要旅遊景區(點)和主要商業街區,設置公益性旅遊咨詢機構或旅遊信息多媒體設施,為旅遊者提供信息咨詢服務。第十六條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優秀旅遊城市標準,在新區開發和舊區改造中完善城市旅遊功能,依據《本溪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對不符合旅遊業發展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有計劃地實施搬遷改造。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溪市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支持旅遊景區(點)的道路建設,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規劃和建設本行政區域的交通網絡。實施旅遊景區(點)交通道路、停車場(站)、交通標識、交通設施的配套建設,發展和完善旅遊交通。第十八條 商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需要,在城區、旅遊集散地、主要旅遊景區和旅遊線路上規劃設置旅遊商品經銷網點。第十九條 衛生、公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旅遊業發展的需要,在旅遊景區(點)設置救護站和公安派出機構,保障遊客人身安全。第二十條 鼓勵域內外企業、組織或個人通過租賃、買斷、參股、轉讓等方式取得旅遊業經營權,經營權可依法轉讓或抵押,經營權最長使用期限為40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壹條 鼓勵、指導旅遊經營者建立旅遊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提高旅遊服務質量和水平。